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遭受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
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之老人予以短期保護及安置,並向其直系
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追償本府先行支付之相關費用,
特訂定本原則。
二、社會工作服務處遇原則如下:
(一) 本府處理老人保護安置案件時,應於安置日起三週內發文協尋家屬後
召開親屬會議,目的為協調老人保護個案照顧事宜,並告知雙方之權利
、義務等。
(二) 倘負扶養義務者與老人保護個案之間有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之一是
類情事,本府應主動告知雙方應有之法律權益並協助之:
1、受扶養權利者:協助或轉介相關單位依老福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後 段提
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
2、負扶養義務者:協助或轉介相關單位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之一請
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三) 本府應協助老人保護個案取得福利身分或申請相關福利資源。
三、計算追償費用之起訖期間,自受保護安置老人入住保護安置機構第一日起至
終止安置日止。
四、追償費用之項目及計算方式:
保護安置費用依照本府保護安置標準計算,償還義務人應償還之費用為本府
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費用以及醫療費用,扣除受老人保護個案申請相關福利
核定補助後之差額。
五、追償程序:
本府經安置單位提供償還義務人基本資料及相關福利身分及補助後,即計算
費用,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以公文書通知償還義務人於三十日內償
還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費用,並教示救濟程序,且應合法送達。
六、償還義務人若逾期未能償還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費用,除得依行政執行法相
關規定辦理外,若償還義務人有下列情況者,本府應主動瞭解緣由,必要時
採專案方式辦理:
(一) 無力一次償還者,應由本府詢問其經濟能力以決定還款期數(每期償還金
額得酌予調整)。
(二) 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之一取得民事裁定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者。
(三)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者。
(四) 經濟弱勢民眾、遭遇重大變故(如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獄服刑或其他
原因無法工作及不可抗力之災變)或因其他特殊情形,致無力負擔者。
(五) 考量負扶養義務者或受扶養權利者之最佳利益,並經本府實地訪視評估者。
七、本原則所需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