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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嘉義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第1條、第10條條文

主管機關: 嘉義市政府教育處
發布機關: 嘉義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8.04.16
發布字號: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府行法字第1081100652號令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修正「嘉義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第1條、第10條條文
法規名稱: 嘉義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訂定之。

第十條 幼兒園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應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
         設置專帳處理,並依規定年限保存收支憑證。
         私立幼兒園會計帳簿與憑證之管理,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