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於嘉義市 (以下簡稱本市) 從事志願服務工作,領有
志願服務紀錄冊,服務時數一千小時以上,並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
第 3 條
志工符合前條規定,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 (如附表一) ,檢同相關證明
文件,於每年四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五月底
前送本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本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 (如附表二) ,於六
月底前送嘉義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辦理。
第 4 條
本辦法之獎勵,由本府每年辦理一次。
第 5 條
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 服務時數一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銅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二 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銀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三 服務時數二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金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前項獎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第 6 條
本辦法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