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嘉義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嘉義市經依法核准設立之各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其組織依本規
程規定。
第 3 條
市場置管理員一人,承市長之命,並兼受建設處督導,執行市場各項管理
業務。
第 4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5 條
市場管理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他管理員代理之。
市場管理員辭職時,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6 條
市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市場擬定,報請嘉義市政府核定。
第 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