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補助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規定訂
定之。
第 2 條
嘉義市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貼補辦法 (以下簡稱本貸款) 業務,由嘉
義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洽請位於本市之中央所屬行庫 (以下簡稱貸款
行庫) 辦理之。
第 3 條
本貸款之資金由貸款行庫提供辦理。
第 4 條
申請本貸款者,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 設籍本市且領有本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者手冊。
二 年滿二十歲至六十歲者。
三 具工作能力、創業意願與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四 三年內未曾接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貸款或未曾接受內政部扶助殘
障者自力更生獎助者。
第 5 條
本貸款償還期限為七年,自領款之日起計算,前二年僅償還利息。第三年
起分六十個月平均攤還本息。但貸款人自願縮短償還期限者,得提前償還
之。
第 6 條
申請本貸款之金額,依其創業計畫每人最高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合夥共同創業且均符合本貸款規定者,得同時申請貸款。但同一事業申請
者不得超過四人,且應於營利事業登記證上之組織登記為合夥型態。
第 7 條
本貸款之利率按貸款行庫基本放款利率加一點六四碼計算,並採浮動計息
方式。
第 8 條
本貸款之利息,由貸款人負擔二分之一逕向貸款行庫繳交。另二分之一以
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貼補並逕撥貸款行庫。
第 9 條
本貸款所需書表格式如附表。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