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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地政事務所電子資料流通收費標準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1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01100954號
法規體系: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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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嘉義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促進資訊流通共享,以發揮土地基本資料
庫之整體效益,依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要點第十二點規定制
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地籍電子資料係指登記、測量及地價等以電子媒體儲存之
圖形或文字資料。登記資料係指土地及建物之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
利部之資料;測量資料係指以數值法測量或以圖解地籍圖數值化方式完成
之數值資料;地價資料係指土地公告地價、土地公告現值及申報地價資料




第 3 條
電子資料提供以地政事務所現有系統資料檔之格式為限。



第 4 條
電子資料之提供以小段 (段) 為單位,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登記資料之收費以資料輸出之錄數為計價單位,每錄收費新台幣 (以
    下同) ○.五元,總錄數未達一千錄者以一千錄計,逾一千錄者,按
    實際錄數計算。總價尾數未滿一元者,不予計算。
二、測量資料之收費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收費一元。總筆數未達
    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逾一千筆者,按實際筆數計算。圖根點以點
    數為計價單位,每點收費二十元,總點數未達十點者,以十點計,逾
    十點者,按實際點數計算。
三、地價資料之收費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收費○.○一元,總筆
    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逾一千筆者,按實際筆數計算。總價
    尾數未滿一元者,不予計算。



第 5 條
電子資料得以網路傳輸或儲存媒體方式提供,其機時費或磁性媒體費用由
資料申請人負擔。



第 6 條
已提供之資料範圍,申請者於全額計費之該次申請日起一年內再次申請,
其收費按百分之五十計收。



第 7 條
地政主管機關、司法機關或行使司法調閱權之機關、資料與本市地政事務
所互惠使用之機關、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因應業務上特殊需要經核可或其他
依法令規定免費申請者,免予收費。



第 8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