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嘉義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推動本市市地重劃業務,集中運用籌措之
經費,加強財務收支管理與監督,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市各區市地重劃案應分別設置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
關,地政處為執行單位。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
第 4 條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 本府取得抵費地處分收入。
二 本基金孳息。
三 其他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悉依「嘉義市市庫管理自治條例」及相關規定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
存儲,並委託該金融機構承辦收支事宜。
第 6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 工程費用:包括道路、路燈、交通設施、橋樑、溝渠、地下管道、鄰
里公園、廣場、綠地等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施工、整地、材料、工
程管理費用及應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二 地價補償費:包括徵收私有土地之現金補償地、有償撥用公地地價及
無償撥用公有出租耕地補償承租人地價。
三 土地整地費:包括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助費、營業損失補助、自
動拆除獎勵金、加成補償金、地籍整理費、救濟金及辦理土地整理必
要之業務費 (如約僱人員薪資、文具、紙張、郵資、機械設備、資訊
設備..等) 。
四 貸款本息。
五 其他有關辦理本開發案所需經費。
第 7 條
本基金於結算後如有盈餘,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處理,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