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嘉義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管理視聽歌唱、理髮、三溫暖、舞
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業,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之視聽歌唱、理髮、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
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業 (以下簡稱各該營利事業) 其定義如下:
一、視聽歌唱業:指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之營利事業。
二、理髮業:指將營業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經營為人理容之觀光
理髮或 視聽理容之營利事業。
三、三溫暖業:指提供冷、熱水池、蒸烤設備,供人沐浴之營利事
業。
四、舞廳業:指提供場所,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五、舞場業:指提供場所,不備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六、酒家業: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菜或其他飲食
物之營利事業。
七、酒吧業: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類或其他飲料之
營利事業。
八、特種咖啡茶室業: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飲料之營
利事業。
第四條 各該營利事業申設後應符合下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
一、營業場所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
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二、營業場所之建築物及設施應符合建築及消防法令之規定。
三、營業衛生設施,應符合衛生法令之規定。
第五條 本府辦理本自治條例所定營業之營利事業設立、遷址登記時,應由
建設處副知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財政稅務局、都市發展
處、工務處、環境保護局、消防局及衛生局。
前項規定,於營利事業申請增加本自治條例所定營業之變更登記時
,亦適用之。
第六條 本府應定期及不定期檢查本自治條例所定營業場所之建築、消防、
衛生、環保等設施。
本府應由警察局、工務處、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財政稅
務局、都市發展處、社會處及建設處等相關單位組成聯合稽查組,
執行前項工作。
第七條 各該營利事業有違法行為時,該管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經登記即行營業,依商業登記法之規定。
二、未經登記擅自營業或登記事項不實者,依營業稅法之規定。
三、違反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者,依都市
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規定。
四、違法變更建築物之使用,依建築法之規定。
五、違反消防安全設備之規定者,依消防法之規定。
六、有違反社會秩序之行為或犯罪嫌疑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刑
法之規定。
七、違反食品衛生之規定者,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八、違反環境保護之規定者,依環境保護相關法律之規定。
九、有足以影響兒童或少年身心發展之行為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
十、非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者,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
十一、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