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嘉義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辦理本市各項稅捐稽徵,並依法
執行委辦代辦事項。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
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 4 條
本局置秘書一人,掌理協調、總核稿等事項。
第 5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企劃科:掌理本局各項企劃、整合、研考、業務檢查、稅制、專案研
究等、不屬其他科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二、消費稅科:掌理娛樂稅、使用牌照稅之稽徵、漏稅查緝等及其他交辦
事項。
三、土地稅科:掌理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之稽徵及工程受益費等及
其他交辦事項。
四、房屋稅科:掌理房屋稅、契稅及印花稅之稽徵等及其他交辦事項。
五、稅務管理科:掌理欠稅及罰鍰清理、退稅及稅款劃解、單照管理等及
其他交辦事項。
六、資訊科:掌理稅務資訊系統分析、設計管理、作業管制、機器操作維
護及各稅銷號、劃解退稅等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七、法務科:掌理違章漏稅審理、行政及司法救濟、納稅服務及教育宣導
等及其他交辦事項。
八、行政科:掌理文書、檔案、事務、出納及其他交辦事項。
第 6 條
本局置科長、審核員、股長、電子作業管理師、稅務員、科員、助理稅務
員、辦事員及書記。
第 7 條
本局設會計科,置會計科長、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第 8 條
本局設人事科,置科長、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本局設政風科,置科長、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1 條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因故不能代理時,由秘
書代理。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理時,依第五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理之。
局長辭職時,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2 條
本局各科得分股辦事,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嘉義市政府核定
。
第 1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