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程依嘉義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嘉義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掌理本市文化藝術傳承推展、文化資產維護利用及圖書館營運輔導等事項。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四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 圖書資訊科:掌理蒐集、整理、保存、運用各項圖書資訊、圖書館自動化及圖書館資料庫管理等事項。
二 表演藝術科:掌理音樂、戲劇、舞蹈等社教活動之推展、音樂廳電子設備操控、維護及表演藝術團體之立案、輔導、管理等事項。
三 藝文推廣科:掌理推廣文化活動、義工組訓、文化藝術基金會之立案、輔導、管理等事項。
四 文化資產科:掌理歷史建築、史蹟、古蹟、民俗及有關文物、文獻、古物、民族藝術之保存、維護與再利用,民俗藝術傳習,地方文史工作推展等事項。
五 博物館科:掌理博物館之設置、營運、管理、輔導及館內電子機具設備控制、維護等事項。
六 行
政
科:掌理文書、印信、出納、研考、法制、庶務、檔案管理、營繕工程、採購、財產管理等事項。
第五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科長、秘書、技士、科員、佐理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第六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因故不能代理時,由主任秘書代理。主任秘書同時不能代理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理之。
局長辭職時,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嘉義市政府核定。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本規程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五年二月七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