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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510501703號令
法規體系: 組織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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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嘉義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嘉義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掌理本市文化藝術傳承推展、文化資產維護利用及圖書館營運輔導等事項。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四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圖書資訊科:掌理蒐集、整理、保存、運用各項圖書資訊、圖書館自動化及圖書館資料庫管理等事項。

  表演藝術科:掌理音樂、戲劇、舞蹈等社教活動之推展、音樂廳電子設備操控、維護及表演藝術團體之立案、輔導、管理等事項。

  藝文推廣科:掌理推廣文化活動、義工組訓、文化藝術基金會之立案、輔導、管理等事項。

  文化資產科:掌理歷史建築、史蹟、古蹟、民俗及有關文物、文獻、古物、民族藝術之保存、維護與再利用,民俗藝術傳習,地方文史工作推展等事項。

  博物館科:掌理博物館之設置、營運、管理、輔導及館內電子機具設備控制、維護等事項。

  科:掌理文書、印信、出納、研考、法制、庶務、檔案管理、營繕工程、採購、財產管理等事項。

第五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科長、秘書、技士、科員、佐理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第六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因故不能代理時,由主任秘書代理。主任秘書同時不能代理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理之。

   局長辭職時,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嘉義市政府核定。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本規程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五年二月七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