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嘉義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嘉義市立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辦理推動本市全民體育活動等事項。
第 3 條
本場置場長一人,承市長之命,並兼受教育處之督導,綜理場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場掌理有關體能訓練、競賽、表演、研究發展、休閒、輔導活動、場地
、設備之管理、維護、印信、文書、出納及事務等事項。
第 5 條
本場置幹事、助理員及書記。
第 6 條
本場置會計員,由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
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場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場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幹事代理。
場長辭職時,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場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八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