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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校務發展基金設置及管理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字第0910002688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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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嘉義市政府 (以下稱為本府) 為促進學校發展,結合社區與家長資源,以
提升各校教育品質,依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特訂定本
辦法。
本府所轄各級學校得依據本辦法設置校務發展基金。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



第 3 條
學校校務發展基金經費來源如下:
一  家長、校友或其他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二  孳息收入。
三  其他收入。



第 4 條
學校校務發展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  購置學校急需之器材或設備。
二  教學教材之研究發展。
三  學生課外活動之訓練指導費。
四  學生之獎助學金。
五  學生清寒急難之救助。
六  辦理親職教育活動。
七  辦理學校社區服務。
八  教師及職員特殊卓越表現之獎勵。
九  學校接受委辦活動之支出。
一○  配合政府重大教育政策之支出。
一一 學校專案建設或計劃。
一二 辦理校務發展基金行政業務支出。
一三 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



第 5 條
為有效管理校務發展基金,學校應設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會置
委員七到十五人,由校長、家長會會長、家長會代表二到六人、教師代表
二到六人及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一到三人組成。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
一次,由校長召集主持並擔任主任委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家長會代表由家長委員會選舉產生;教師代表由全體教師選舉產生,
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 6 條
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  校務發展基金之籌募。
二  校務發展基金預算之審查,決算之審議。
三  校務發展基金預算執行成果之考核。
前項基金運作應維持收支平衡或有賸餘。



第 7 條
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秘書由主任委員聘任,負責行政作業及事務之工
作,每六個月應定期向委員會提出收支帳目及採購營繕相關文件。會計及
出納應由學校會計及出納人員擔任,以確立經費運用之公開。



第 8 條
校務發展基金經費之使用,由學校各相關單位向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提出預算需求,經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可執行。預算需求及審查結果應公
開公布。



第 9 條
捐贈校務發展基金之團體或個人,得指定捐款使用於基金用途之特定項目




第 10 條
校務發展基金籌募之金額須公開公布,並開立收據。



第 11 條
校務發展基金會之營繕採購事宜應按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並由學
校總務人員協辦相關營繕採購事宜。



第 12 條
校務發展基金應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會計及出納三人共同具名於公營
金融機關開立帳戶。



第 13 條
本府為監督各校校務發展基金之使用,得要求清查帳目及經費使用情形。



第 14 條
校務發展基金委員會之運作若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之事實,得由本府予以糾
正或行政處分。



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