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嘉義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落實嘉義市 (以下簡稱本市) 汽車運輸業
設置停車場,以增進交通流暢,改善交通秩序,特依停車場法第二十三條
及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四條之規定,訂定本規則。
第 2 條
本規則所指之汽車運輸業,係指市區汽車客運業;另停車場應設置於本市
行政轄區內。
第 3 條
本市設置停車場者,其使用之土地,應符合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
規定;如利用都市計畫範圍內未使用之公私有空地設置臨時性路外停車場
,得依停車場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其審核程序,由本府交通處定之。
第 4 條
停車場得因應營運管理需要,分設多處或多家合置於一處。每家停車位數
不得少於其營業車輛數六分之一,其不足一個停車位部分,以一個停車位
計算,每一停車位最小面積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 小型客車:長六公尺,寬二.五公尺。
二 大型客車:長十二公尺,寬三公尺。
停車場應留設車輛通行車道,其面積依停車場總面積百分之十計算。
第 5 條
停車場設置需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出入口不得臨接下列道路及場所:
一 道路交叉口、公共汽車招呼站、鐵路平交道、消防車出入口、消防栓
、加油站十公尺範圍內。
二 距離學校、醫院、市場等出入口三十公尺範圍內。
三 其他有礙交通之道路或場所。
第 6 條
停車場應懸掛公司行號名稱標識牌,停車場地面應有堅固之鋪面,周圍界
址應設置圍籬。
第 7 條
停車場之設置,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表(如附表格式),並檢附下列文件
報請本府交通處辦理。
一、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如係租用或借用者,須另附契約書副本,租用或
借用停年限不得少於二年)。
二、地籍圖謄本。
三、土地登記謄本。
四、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五、土地複丈成果圖。
六、停車場位置圖。
第 8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