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程依嘉義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嘉義市西區衛生所(以下簡稱本所)受嘉義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
督導,依法辦理轄區衛生管理事項。
第三條
本所置主任一人,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承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四條
本所掌理下列有關事項:
一、婦幼衛生、社區護理、疾病防治、預防接種、國民營養、精神衛生、衛生教
育、衛生統計、食品衛生、營養衛生及醫藥管理等事項。
二、門診醫療、巡迴醫療、緊急救護及實驗診斷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衛生保健事項。
第五條
本所置醫師、護理長、護理師、醫事檢驗師。
本所置課員、衛生稽查員。
第一項護理長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第六條
本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由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主計處或本所派員兼任。
第七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由本府人事處或本所派員兼任。
第八條
本所政風業務,由本府衛生局政風室派員兼辦。
第九條
本所為辦理特定業務,得聘請特約醫師。
第十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一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層報本府核定。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