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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西區衛生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41050822號令
法規體系: 組織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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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嘉義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嘉義市西區衛生所(以下簡稱本所)受嘉義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

        督導,依法辦理轄區衛生管理事項。

第三條      本所置主任一人,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承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四條      本所掌理下列有關事項: 

        一、婦幼衛生、社區護理、疾病防治、預防接種、國民營養、精神衛生、衛生教

            育、衛生統計、食品衛生、營養衛生及醫藥管理等事項。

        二、門診醫療、巡迴醫療、緊急救護及實驗診斷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衛生保健事項。

第五條      本所置醫師、護理長、護理師、醫事檢驗師。

            本所置課員、衛生稽查員。

            第一項護理長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第六條      本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由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主計處或本所派員兼任。

第七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由本府人事處或本所派員兼任。

第八條      本所政風業務,由本府衛生局政風室派員兼辦。

第九條      本所為辦理特定業務,得聘請特約醫師。

第十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一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層報本府核定。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