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嘉義市政府為強化嘉義市各區衛生所辦理公共衛生及醫療門診業務,以提
升衛生醫療水準,特設置嘉義市衛生醫療基金 (以下稱本基金) ,並依中
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二十條準用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嘉義市政府衛生
局為主管機關,各區衛生所為執行單位。
第 3 條
本基金收入來源如下:
一 業務收入。
二 本基金孳息。
三 補助 (捐贈) 收入。
四 其他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 業務支出。
二 醫療設備之擴充、改良支出。
三 年度餘絀之撥補。
第 5 條
本基金為留本基金,其現金及孳息由各區衛生所在嘉義市公庫設立專戶儲
存,並得提存定期存款。
第 6 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製、執行及年度決算之編製,悉依預算法、會計法、
決算法、審計法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依循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