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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衛生醫療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9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70105766號
法規體系: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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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嘉義市政府為強化嘉義市各區衛生所辦理公共衛生及醫療門診業務,以提
升衛生醫療水準,特設置嘉義市衛生醫療基金 (以下稱本基金) ,並依中
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二十條準用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嘉義市政府衛生
局為主管機關,各區衛生所為執行單位。


第 3 條
本基金收入來源如下:
一  業務收入。
二  本基金孳息。
三  補助 (捐贈) 收入。
四  其他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  業務支出。
二  醫療設備之擴充、改良支出。
三  年度餘絀之撥補。


第 5 條
本基金為留本基金,其現金及孳息由各區衛生所在嘉義市公庫設立專戶儲
存,並得提存定期存款。


第 6 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製、執行及年度決算之編製,悉依預算法、會計法、
決算法、審計法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依循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