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嘉義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行道樹之栽植與養護管理,特訂定本
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行道樹,係指本市轄區內道路所栽植之喬木及灌木。
第 3 條
行道樹之栽植,應視路段土質、週邊環境及景觀要求等,慎選合宜樹種。
第 4 條
新闢或拓寬之道路,其寬度二十三公尺以上者,工程權責單位應先知會本
府建設處,以考量預留空間栽植行道樹,及回填沃土土方。
都市計畫道路如需綠化時,其綠化經費應由工程主辦單位納入工程預算內
,並得委託本府建設處辦理。
第 5 條
除管理單位外,不得任意修剪、移植、或砍伐行道樹。若行道樹樹枝影響
臨街住戶時,應向本府提出申請,由本府修剪之。
行道樹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迅速處理或補植:
一 遭不法侵害者。
二 遭颱風、暴雨侵襲折斷或倒伏者。
三 自然枯死或受病蟲害侵襲者。
四 其他事由或自然災害受損者。
行道樹遇有前項第一款情事者,依第八條規定予以追償。涉及刑責,應即
移送司法機關依法偵辦。
第 6 條
非權責機關因施工需要遷移或砍伐行道樹時,應檢附施工目的、日期、地
點及方法等資料向管理單位申請核准,並應按其基本單價繳納修護費用後
始得施工。
前項樹木基本單價,依本府訂定之徵收土地農林作物補償費查估基準計算
。未列入查估基準之樹木,比照同科名、規格之類似樹木基本單價計算。
未經核准或未按核准之施工圖樣及方法施工,致損毀行道樹或影響其生機
者,依第八條規定賠償。
第 7 條
拓寬道路或舖築路面,應儘量避免傷害行道樹。如確須砍伐行道樹時,應
擬訂復植計畫,依照前條核定程序辦理。
第 8 條
毀損行道樹或影響生機者,對於所生一切損害,均負賠償責任。其關於樹
木毀損部分之賠償金額,依本府訂定之徵收土地農林作物補償費查估基準
計算如下:
一 樹冠損壞、枝葉斷落之輕微毀損者,賠償金額依該規格樹木基本單價
二倍計。
二 大枝折損或根群嚴重毀損者,賠償金額依該規格樹木基本單價四倍計
。
三 主幹折斷、全株枯死或遭挖除者,賠償金額依該規格樹木基本單價六
倍計。
毀損本市轄區內道路所栽植之花卉、草皮或影響生機者,準用前項規定,
負賠償責任。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