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嘉義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妥善清理一般廢棄物,維護環境衛生,推
動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工作,達到一般垃圾減量之目的,特依廢棄物清理
法第十二條暨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巨大垃圾、資源垃圾、非資源垃圾及有害垃圾等一般廢棄物
之定義如下:
一 巨大垃圾:
(一) 體積龐大之廢棄傢俱。
(二) 家戶修剪庭院之樹枝。
(三) 家戶個人自行修繕之非石材碎片 (塊) 之一般廢棄物。
二 資源垃圾:
(一) 廢紙類。
(二) 廢鋁箔包及廢紙容器。
(三) 廢鐵罐及廢鋁罐 (含鐵罐、鋁罐及其它鐵鋁製品) 。
(四) 廢玻璃類 (含玻璃容器及其它玻璃製品) 。
(五) 廢塑膠類 (含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
聚苯乙烯等容器及其它塑膠製品) 。
(六) 廢乾電池。
(七) 廢輪胎。
(八) 廢鉛蓄電池。
(九) 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本府公告應回收之資源垃圾。
三 巨大資源垃圾:
(一) 廢電子電器物品 (電視機、洗衣機、電冰箱、冷、暖氣機) 。
(二) 廢資訊物品 (電腦及其周邊設備或其它可回收再利用之一般廢棄物
) 。
(三) 廢機動車輛 (含汽車、機車) 。
四 有害垃圾:指特殊環境衛生用藥容器、農藥容器或其它符合有害事業
廢棄物認定標準,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般廢棄物。
五 非資源垃圾:指前四款以外之一般廢棄物。
第 3 條
巨大垃圾經依下列方式處理後,得洽請本府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環保局)
或委託代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機構 (以下簡稱受託清除機構) 安排時間清
除:
一 巨大垃圾應於交付清除前,自行搬運至地面樓層,並應先予拆毀以縮減
體積。
二 自行修剪之樹枝應於交付清除前自行修剪至適當大小,其長度不得超過
一百六十公分,寬度不超過三十公分,厚度不超過五公分,圓柱形直徑
不得超過七公分。
三 家戶自行修繕之非石材碎片 (塊) 應於交付清除前自行分裝綑紮妥善。
第 4 條
資源垃圾應依下列方式交付、回收、清除:
一 於資源回收日交付環保局或受託清除機構回收清除。
二 投置於依法令設置之資源回收設施內貯存、回收及清除。
三 自行交付原販賣業者或依回收管道回收。
第 5 條
有害垃圾應依下列方式交付、回收、清除:
一 於資源回收日交付環保局或受託清除機構回收清除。
二 投置於依法令設置之有害垃圾回收設施內貯存、回收及清除。
三 自行交付原販賣業者或依回收管道回收。
第 6 條
非資源垃圾應依規定之清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排出及清除,不得任意
棄置。
第 7 條
本府轄境內各機關、學校 (含幼稚園及托兒所) 、團體、社區及民眾所產
生之一般廢棄物,應依第二條規定完成分類後,始得依本府所指定之時間
或方式排出、交付、回收、清除。
未依前項規定完成分類交付清除者,環保局或受託清除機構得予拒絕收受
清除。
第 8 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告發
處分。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