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嘉義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警醫連繫,以利犯罪偵防,特制定本
自治條例。
第 2 條
醫療機構診所或醫師遇有下列情事之傷病患就診時,除依醫師法第十二條
規定辦理外,如認有涉及犯罪嫌疑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
一、刀傷。
二、槍傷。
三、爆炸物傷。
四、藥物傷。
五、機械或其他物傷。
六、服毒。
七、自殺。
八、其他因傷致病者。
第 3 條
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認為有他殺嫌疑或遇有請求發給不實診斷證明
書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進行調查。
第 4 條
醫療機構診所及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因而破獲重大刑事案件或對社會治
安有特殊貢獻者,由各該管警察分局隨時列舉事實,報由警察局會同衛生
局簽請本府獎勵;如明知就診人有犯罪嫌疑而隱匿不舉報者,視其情節送
請主管機關依法懲處。
第 5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