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市各式自衛槍枝及彈藥收購價格如下:
一、輕機槍:每枝新臺幣五萬元。
二、衝鋒槍:每枝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三、卡柄槍:每枝新臺幣四萬元。
四、步槍:每枝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五、各式手槍:每枝新臺幣三萬元。
六、雙管獵槍:每枝新臺幣二萬元。
七、單管獵槍:每枝新臺幣一萬元。
八、土造獵槍:每枝新臺幣三千元。
九、空氣槍:每枝新臺幣一千元。
十、魚槍:每枝新臺幣二百元。
十一、各式子彈:每顆新臺幣十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