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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推展社區發展業務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2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社行字第1111616911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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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爲輔導社區發展協會推展各項福利服務,協助政府照顧弱勢族
    群,增進居民福利、提昇生活品質、促進社區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依據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籌組之嘉義市社區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並完成立
    案程序領有立案證書,且組織正常運作(會務、財務健全)者。

三、補助範圍:
   (一)一般性補助:
     1.辦理社區意識凝聚活動、研習者(如辦理瑜珈、插花、舞蹈、烹飪、拳術、氣功、健行、
       捏陶、紙雕、書法、繪畫、民俗節慶、外縣市社區觀摩或研習等活動),並應遵守下列事
       項:
     (1)除聘任專業講師辦理講習研習者外,不得支付鐘點費。各種純屬表演者活動不得購置服
        裝。
     (2)辦理自強活動型態者、純以辦理宴席餐敘者、純以各種體育、武術方式表演活動者,均
        不予補助。
     (3)外縣市社區觀摩ㄧ年以一次為限,觀摩單位以衛生福利部近六年社區發展工作選拔績優
        之該縣市社區發展協會或經中央核定通過農村再生計畫或標竿社區之該縣市社區發展協
        會為限,且三年內避免重複觀摩同一社區,以收觀摩學習之效;應慎選信譽良好之旅行
        社或遊覽車公司、客運公司,並租用車齡為五年以下(以自出廠日期計至租用始日止之
        期間為準)之車輛,且駕駛人一年內不得有重大違規及肇事紀錄。
     (4)各種紀念品及工作人員津貼均不予補助。
     (5)各協會得依業務推展實際需求,列支餐飲費。辦理研習訓練者,應附課程表及講師簡歷
        名冊。辦理外縣市社區觀摩者,應安排社區簡介及導覽,並確實投保旅遊平安險,經發
        現未實際觀摩,僅拍照留影者取消該次補助。
     2.社區公共設施、設備之購置、維修及社區守望相助隊各項裝備之購置:
     (1)社區各項基本設施、休閒設備、運動器材、圖書刊物及設備等項目之設置及維修。
     (2)社區環境綠化美化。
     (3)其他配合本府或中央政策辦理之項目。
     本目補助每二年以一次為限。
   (二)專案性補助:辦理建立社區特色、社區培力,且具持續性、系列性、累積性、專案性之福
       利社區化計畫、活動或服務方案,得專案提出(由區公所初審並輔導執行)或由本府、區
       公所指定,經專案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補助經費辦理。由本府、區公所指定者
       ,得免自籌款:
     1.婦女福利服務:
     (1)舉辦有關婦女福利服務活動、家庭暴力防治與性侵害犯罪防治宣導及教育等活動暨辦理
        女性幹部或志工培力相關講習或訓練。
     (2)舉辦親職教育講座或諮詢、婚姻諮商服務、婦女健檢等活動。
     (3)其他配合本府或中央政策辦理之項目。
     2.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服務:
     (1)舉辦社區兒童臨托服務、兒童福利或保護宣導、家庭性親子福利服務等活動。
     (2)舉辦青少年心理諮商講座、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宣導及區域性青少年各類研習或運
        動競賽。
     (3)舉辦兒童或青少年寒暑假各項研習活動。
     (4)其他配合本府或中央政策辦理之項目。
    3.老人福利服務:
     (1)舉辦獨居老人問安、訪視、關懷及居家服務。
     (2)舉辦老人進修課程、生涯規劃諮詢、志工訓練,老人健康醫療保健服務(含健檢)或
        講座及各項老人福利服務活動。
     (3)其他配合本府或中央政策辦理之項目。
    4.志願服務:
      舉辦志工教育訓練及相關研習活動、發行志工刊物等宣傳推廣活動及其他配合本府或中
      央政策辦理之項目。
    5.其他弱勢族群福利服務:
      單親家庭、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戶等各項福利服務活動。(可藉由讀書會、座
      談會、研討會、專題演講、訪視調查、課業輔導等方式辦理)及其他配合本府或中央政
      策辦理之項目。
   (三)其他性補助:辦理社區活動中心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詳細評估工作,限訂有社區活動中
       心管理規則且報經本府核備之單位專案提出申請(由區公所初審並輔導執行),經核定
       後撥補經費辦理。

四、補助金額:
   (一)一般性補助項目:
     1.辦理社區意識凝聚活動、研習者:各協會每年補助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四萬元整,且每
       次補助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整。
     2.辦理外縣市社區觀摩:各協會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整為原則
       ,惟同一協會檢附前一年度指派二名幹部或志工參加本市社區培力育成中心培力課程且
       分別完成三十小時之證明文件,得調高補助金額至新臺幣三萬元整。
     3.社區公共設施、設備購置及維修項目:各協會每二年以補助一次為限,最高不得超過新
       臺幣二萬元整。
   (二)專案性補助項目:依核定金額補助,由本府、區公所指定者,得免自籌款。為利計畫執
       行,經核定補助後,協會可檢附本府核定函、領款收據,函送本府申請預撥全額補助款,
       計畫執行完成後,協會應將賸餘補助經費(應註明經常門或資本門)繳回本府辦理結案;孳
       息收入免繳回。
   (三)其他性補助項目:
      1.社區活動中心耐震能力初步評估:每件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規模三千平方公尺以上
        者,每件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2.社區活動中心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以不超過內政部營建署代辦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
        工作共同供應契約之標價,每處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由本府、區公所指定者,得
        免自籌款。

五、准予補助經費項目(其標準如附件八):
   (一)一般性補助:
     1.辦理社區意識凝聚活動、研習者:含表演演出費、講座鐘點費、專家學者出席費、團體
       帶領費、講座交通費、講座住宿費、場地及佈置費(含場地清潔費、租金、場地佈置費、
       場地設施設備租借等項目相關費用)、膳費、文宣資料費、印刷費、宣導費、活動材料費
       (消耗品)、活動食材費、獎牌(盃)、媒體素材製作費、撰稿費(中文)、主持費、保險費
       、器材租金、影像拍攝、剪輯或製作費及雜支(含茶水、文具、郵資、運費及其他與執行
       本計畫相關之費用)等。
     2.辦理外縣市社區觀摩:含車輛租金、導覽解說費、住宿費、印刷費、旅遊平安險、場地及
       佈置費、膳費、影像拍攝、剪輯或製作費及雜支(含茶水、文具、郵資、運費及其他與執
       行本計畫相關之費用)等。
     3.社區公共設施、設備購置及維修項目:含社區各項基本設施、休閒設備、運動器材、圖書
       刊物及設備、社區環境綠化美化或其他之設施設備費或維修費。設施設備應列入協會財產
       登錄及製作財產/非消耗品清冊,並於該設施設備黏貼財產標籤;設施設備一萬元以上且
       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之設施設備列為財產,未達一萬元列非消耗品。已核准補助之設施設
       備需汰舊換新者,依財物標準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規定,已達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
       始得再申請相同項目補助。倘社區活動中心屬私有建物,申請社區活動中心修繕整修費須
       檢具該社區活動中心開放給社區民眾及公益活動使用之同意書且訂定一定效期。
   (二)專案性補助:依核定項目(含上述所列項目或其他項目)補助。
   (三)其他性補助:社區活動中心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費用及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費用。倘社區活動
       中心屬私有建物,申請本項補助須檢具該社區活動中心開放給社區民眾及公益活動使用之
       同意書且訂定一定效期。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一般性補助由協會於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各表件,備文送各該區公所依
    本作業要點審核通過後辦理;專案性補助由協會檢具下列各表件,備文送各該區公所初審後核
    轉本府審核通過後辦理。
    (一)申請公文書(函)、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計畫書(如附件二):如辦理外縣市社區觀摩,活動計畫書應註明觀摩社區名稱、得獎年
        度及獎項名稱。
    (三)經費概算表(如附件三):應明列支用項目及金額,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者,應
        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項目、金額。
    (四)最近一年度區公所同意核備之召開會員大會公文影本。
    (五)最近一年度本府同意核備之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公文影本。
    (六)如辦理研習訓練者,請檢附課程表及講師名冊(如附件四)。
    (七)申請單位聲明書(如附件五)。
    (八)申請單位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應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六)。
    (九)嘉義市社區發展協會申請補助自行檢查表(如附件七)。

七、申請時間:
    (一)一般性補助由協會依下列所定期間提出申請,並依第六點規定資料報送區公所,再由各該
        區公所彙整補助申請核定表(如附件九)後函報本府依本作業要點審核於經費額度內核撥經
        費:
      1.第一季:於前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
      2.第二季:三月十五日前。
      3.第三季:六月十五日前。
      4.第四季:九月十五日前。
   (二)一般性補助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但有特殊情形並具正當理由,經本府核定
       者,不在此限。
   (三)專案性補助得隨時提出,經費用畢為止。
   (四)全年度本府撥付各區公所之經費額度倘有餘款,應於隔年一月五日前繳回本府。

八、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受補助案件應依計畫時間執行,並於辦理完成後儘速檢附下列文件辦理核銷,一般性補助
       先由區公所檢附收據函送本府辦理經費請撥,協會於計畫辦理完成後再逕向各該區公所辦
       理核銷;專案性補助由協會逕向本府辦理核銷:
     1.核銷公文及領據(如附件十)。
     2.支用單據明細表(如附件十一):須註明自籌款項目及核定補助項目,應有自籌經費百分之
       二十以上者,倘自籌款不足,應依實際執行數按比例繳回補助款。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
       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
       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3.各項支用單據(如附件十二)及核銷相關佐證資料:一般性補助由區公所審核、專案性及其
       他性補助由本府審核,審核完成後再將各項支用單據退還各協會自行保存,各協會應妥為
       保存,以供本府事後查核。
     4.成果報告表(如附件十三)、活動照片至少六張以上(如附件十四)、參加人員簽名冊影本等。
     5.財產/非消耗品清冊(如附件十五)。
     6.原核定補助之公文、核定表及計畫書影本。
     7.協會辦理核銷時,應依據「嘉義市社區發展協會補助案件核銷自行檢查表」(如附件十六)
       及「嘉義市社區發展協會補助案件支用單據自我檢查表」(如附件十七)妥為檢查,以供本
       府或區公所事後審核。
   (二)原訂計畫案如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因素無法如期辦理者,或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
       、進度及計畫總經費時,應於計畫原訂辦理日期前七天(不包括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
       放假日),函送計畫變更申請表(如附件十八),報區公所(一般性補助)或本府(專案性補助)
       核准後方得辦理,但有不可抗力之情事者,不在此限。惟第四季辦理期限不得逾十二月
       三十一日。經費核銷不得逾隔年一月五日前(不得辦理經費預算保留)。
   (三)各協會未依前二款規定辦理經費核銷者,不得續撥下筆計畫經費,並於下年度申請計畫時
       ,由區公所審酌不予補助。
 
九、督導與考核:
   (一)考核方式:
     1.書面考核:區公所所核定一般性補助案件已執行並完成核銷後,區公所應於每年一月填具
       前一年度所轄社區發展協會一般性補助案件執行明細表(如附件十九)函報本府,據以建檔
       結案,全年度計畫經費倘有賸餘者(應註明經常門或資本門),應繳回本府。
     2.實地抽查:區公所得隨時派員抽查接受一般性補助之協會支用單據保存情形及案件執行情
       形;本府得隨時派員抽查接受專案性補助之協會支用單據保存情形及案件執行情形,抽查
       紀錄表如附件二十,協會應配合辦理實地抽查。
     3.帳目稽查:本府得委託會計師針對接受補助之協會進行補助經費之收支帳目稽查工作,協
       會應妥為準備相關資料充分配合辦理。稽查內容包含實際執行情形是否與核定補助計畫相
       符、是否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規辦理補助計畫、經費收支是否依據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核定補助計畫經費及應自籌經費百分比、實際支用經費合計數、經費支用內容是否與核
       定計畫相符合、支出憑證保管情形、帳目記載是否正確。
   (二)獎懲:
     1.實地抽查或帳目稽查評定執行績效優良之協會,納入本市社區發展工作年度考核項目予以
       加分,如發現接受補助之協會有未確依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經費未確依補助用途支用、
       補助設施設備閒置或使用率低等執行不力情形,作為本府核定補助額度之依據。
     2.本府將於核定補助公文敘明補助項目及額度,接受補助之協會自籌款編列、補助資料不實
       或有造假情事,本府應撤銷該補助案件及收回已撥付款項,並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
       (CGSS)登錄該協會違反規定相關資訊。
     3.本府及區公所將支用單據退還給接受補助之協會後,協會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理及會
       計制度有關規定妥善保存支用單據至少十年,但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
       此限。
     4.實地抽查或帳目稽查時如發現接受補助之協會未確實保存支用單據,應依情節輕重對該協
       會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5.接受補助之協會應本誠信原則,對所送申請計畫、相關證明文件及支出憑證之事實及真實
       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其他規定事項:
     (一)前一年度內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大會且未將會員大會紀錄及相關附件函送本府備查者
         ,以及未參加年度幹部研習初階班結訓者,不予補助;未召開會員大會者,由區公所輔
         導該協會三個月內召開完畢,如仍未召開,由區公所函送本府依人民團體法辦理。
     (二)活動計畫未於期限內執行者應全數繳回補助款。
     (三)未依原報計畫辦理活動、未依規定提報成果資料、經費支用不當者或衛生福利部補助款
         逾年度尚未完成核銷手續者,不得申請本府任何補助,本府亦不層轉任何機關(含衛生
         福利部)之補助款。
     (四)各申請計畫均應依本要點規定格式填報,不符者應予退還補正,並於期限內核定,逾期
         不予受理。
     (五)請各區公所於辦理申請案活動時應確實督導、協助協會依計畫確實執行。
     (六)原訂活動因故展期或修正原訂計畫者,應於各類活動前檢具修正計畫書,函報各該區公
         所核定後辦理,未依規定辦理者,不予核銷。
     (七)接受補助之協會,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及講師鐘點費等涉及個人所得者,應依所得
         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八)各社區發展協會應多方運用社會資源建立使用者付費原則以補社區人力、財力之不足。
     (九)辦理各項研習班(諸如語文、電腦、插花、藝文、技能、舞蹈類等),參與人數應達
         二十人(實到人數)以上始得開班。純屬表演性質者(如各類舞蹈、技能等類),不得
         以研習、訓練班開班。
     (十)購置各項物品、財物等開立之收據(憑證),不得以概括籠統名目支列(應詳細列出細
         目),否則不得報支核銷。
     (十一)區公所核定補助項目計畫經費時,視申請案之性質,依年度考核成績及參與本府辦理
           相關會議、活動出席率順序核定之。
     (十二)接受補助之協會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相關檔案包含申請、執行至核銷過程
           ,所衍生之各式公文及相關資料等。
     (十三)接受補助宣導費之協會,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於相關宣導文宣或宣導品
           上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嘉義市政府補助」字樣,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