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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3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社教字第1041607399號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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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係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嘉義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
    下:
(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
      關事宜。

(二)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

(三)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九人,委員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

四、本小組委員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外,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
    或專家、民意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聘兼之;任期三年
    ,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主管機關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
    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一項委員名額分配,其中遴聘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及民
    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之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五、本小組每年至少開會二次,並得於受理身心障礙者申訴案件時召
    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
    應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
    理之。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及副
    召集人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小組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九、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受
    損之申訴事宜時,並得邀請申訴人及相關機構、團體列席。

    委員對於審議身心障礙權益受損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

十、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
    交通費或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