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11102143號令
法規體系: 組織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規程依嘉義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嘉義市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法掌理本市土地行政事項。


第 3 條
本所置主任一人,承市長之命,並兼受地政處督導,綜理所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登記課:掌理土地及建物之登記、土地移轉現值之審核、核計規費、
    登錄、校對、列印書狀、地籍歸戶暨資料統計、登記謄本之核發、微
    縮、地籍倉庫管理、地政士管制、主機房暨週邊設備、土地建物登記
    作業系統、數值測量資料管理及維護、員工密碼安全管制等事項。
二、測量課:掌理土地及建物測量、分割、鑑界、合併、地籍圖之繪製保
    管與訂正、謄本之繪發、地目變更、地目等則銓定等事項。
三、地價課:掌理公告土地現值、重新規定地價、編製現值表、地價證明
    之核發等事項。
四、地用課:掌理公地管理、地權、地用、為民服務、文書網路管理暨收
    發、印信、出納、總務、研考等事項。


第 5 條
本所置秘書、課長、測量員、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第 6 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主任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理。秘書因故不能代理時,依第四條
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理之。
主任辭職時,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嘉義市政府核定。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施行。
本規程除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三年八月一日施
;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外;其餘
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