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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醫事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8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0年4月16日嘉義市政府府行法字第1001100550號
法規體系: 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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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醫療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醫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二
至二十一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本會
委員由市長就有關單位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派)兼之。
前項之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ㄧ以上為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擔任之。本會
委員若因故出缺,得由市長另行派任,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
日為止。


第 3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  關於醫療機構設立之審議事項。
二  關於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  關於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
四  關於醫德之促進事項。
五  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事項。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至三人,就衛生局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第 5 條

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
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

第 6 條
本會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第 7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嘉義市政府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