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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9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81101252號
法規體系: 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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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
如下:
一、轄區內公害糾紛之調處。
二、公害糾紛損害賠償申請裁決事件之核轉事項。
三、其他有關公害糾紛調處之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任期三年,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市市
長兼任之;本會委員由本市市長分別就下列人員聘 (派) 兼之:
一  本府業務有關機關代表二人至六人。
二  環境保護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三  法律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四  醫學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五  社會公正人士一人至三人。


第 4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為主席。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置幹事三人至
五人。均由本府及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人員調兼之。


第 6 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 7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環保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