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嘉義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山坡地之保育利用管理及違規使用之
查報取締,特訂定本規則。
第 2 條
本規則之主管單位為本府建設處,查報單位為區公所。
第 3 條
本規則實施範圍為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及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
款規定經本府劃定並奉行政院核定公告之本市轄內之公、私有山坡地。
第 4 條
實施範圍內之山坡地,區公所依里為單位劃定巡查區派巡查人員巡視、檢
查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情形,並負責查報、制止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違
法或違規行為,並於颱風、豪雨季節,加強上述之巡視檢查。
第 5 條
市內屬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保安林地 (含區外保安林) 、水源特
定區之查報、制止、取締,由各該經營管理機關 (單位) 本諸權責依法查
處。
第 6 條
依第四條規定劃定之巡查區,其巡查人員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查報制止濫伐、濫墾、濫建、濫挖或濫葬。
二 查報制止超限利用之農業使用土地。
三 查報制止擅自開發建築、興建水庫、道路、探採礦、採取或堆積土石
、經營遊憩用地、設置墳墓、公園、運動場地、軍事訓練場、處理廢
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之違法或違規使用行為。
四 查報經核准開發或使用之山坡地,其作業或水土保持設施不良有危害
當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情事者。
五 查證山坡地衛星影像監測變異點、檢舉案件,上級政府通報及交查案
件之現場狀況,並填報查證資料 (如有違規者應即查報) 。
六 其他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行為之查報與制止及相關行政作業之配
合事項。
七 以上各款之查報、巡查人員應填具不當使用山坡地查報表,報請區公
所轉報本府處理,查報表由本府另定之。
第 7 條
前條查報內容屬違反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部分之取締與處理
,由本府建設處依法處理;餘則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縣市自治事項之相
關權責單位依其主管法令取締與處理。
前項如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土地管理機關(單位)及財
稅管理機關(單位)法令者,應移送各該主管機關(單位)依其主管法令
另為查處,並將處理結果副知原查報單位、原移送單位及本府建設處。
第 8 條
第七條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 9 條
本府建設處得製發山坡地巡查證,供巡查人員執行任務時之身分證明用,
巡查人員如因職務調動,應繳回巡查證。
第 10 條
山坡地違規案件之處理,必要時巡查人員得憑巡查證洽請當地警察機關
派員協助處理。
第 11 條
對處理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之查報與取締工作確有績效者,及違規使用山
坡地經處罰有案者之舉發人,由本府建設處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獎勵
辦法給予獎勵或獎金。
第 12 條
本府相關單位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份不當使用山坡地處理情形彙整表
逕送本府建設處。
第 13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