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6日府行法字第1021102389號令發布
第一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辦理身
心障礙者促進就業等相關服務,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之主管單位為本府社會處。
第四條
本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機關(構)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
定繳納之差額補助費。
二、非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依本法第四十六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
之罰鍰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
一、補助身心障礙者一定標準以上之機關(構),購置、改裝、修
繕器材、設備及其他為協助進用必要之費用。
二、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之利息補助。
三、委託學術單位研究規劃符合本市身心障礙者人力發展之就業相
關事項。
四、補助或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
五、補助或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促進事項。
六、獎勵或表揚熱心推展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人員或團體。
七、獎助設置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相關設施。
八、辦理有關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座談、研討、觀摩等活動。
九、遴用人員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宜。
十、辦理職業輔導評量相關事宜。
十一、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需求調查必要之費用。
十二、推行視覺障礙者促進就業相關事項。
第六條
本基金在市庫代理機關開立專戶存儲。
第七條
本基金設置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另訂之。
第八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編列、執行、決算編造、應依會計法、決算法、審
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基金年度收支如有剩餘,應滾存基金繼續運用。
第十條
本基金以政府所訂之會計年度為其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
本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由本府按年公告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