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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嘉義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1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131510891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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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係以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發展遲緩聯合評估中心證明或經本市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市鑑輔會) 鑑定為
    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為對象。


三、凡設籍嘉義市 (以下簡稱本市) 應入國民中小學之身心障礙適齡國民
    暫緩入學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四、身心障礙適齡國民申請暫緩入學應具備下列文件:
    1 、戶口名簿影本
    2 、身心障礙手冊或區域級以上或公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
    3 、申請暫緩入學申請表 (如附件一)
    4 、擬訂暫緩入學期間之教育輔導計畫 (如附件二)
    5 、其他可佐證有暫緩入學需要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身心障礙適齡國民申請暫緩入學期間審核及核定程序
    1 、家長 (或監護人) 於每年六月底前向設籍學區學校提出申請,經
        學校初審合格後,於七月十日前由學區學校陳報嘉義市政府 (以
        下簡稱本府)審核。
    2 、本府受理暫緩入學申請表 (書) 後,應於每年七月底前召開本市
        鑑輔會議審議。


六、本市鑑輔會審議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參考基準:
    1 、認知學習能力
    2 、溝通能力
    3 、生活自理能力
    4 、動作行動能力
    5 、社會人際能力
    6 、情緒控制能力


七、本府核定暫緩入學者,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本市區強迫入學委
    員會。


八、本市鑑輔會召開會議審議時,得邀請該身心障礙適齡國民、家長 (或
    監護人) 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九、暫緩入學之身心障礙適齡國民申請期限屆滿前,該學區之學校應主動
    追蹤輔導該生依新生入學相關規定辦理入學。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自九十三學年度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