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市民生活機能、促進生活環境之
安全、健康、富足、綠美化,同時加強人文素養與關懷,進而達成「
打造嘉義市成為台灣京都」之願景,特設「嘉義市永續發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本市永續發展願景與策略,審議本市永續發展相關重大議案。
(二)參與國際永續發展相關會議,並推動跨縣市、區域及國際合作。
(三)協調推動水土資源永續利用、永續城鄉建設及綠色生活,促進市民
活動與自然環境之融合共生。
(四)協調推動生物多樣性保育及健康風險管理,以確保市民健康及生態
系平衡。
(五)協調推動綠色科技及永續產業,促成高環境品質及永續經濟發展之
共享。
(六)推廣永續發展教育宣導,提昇政府與民間社區夥伴關係,全面落實
永續發展工作。
(七)其他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二人,由本市副市
長、秘書長兼任之;執行長三人,由本市三位參議兼任之。
四、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三十一人,由市長指派本府相關單位主管,聘請
相關專家及學者、產業界代表及相關社會團體代表組成,任期二年,
期滿得續聘之。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企劃處處長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督導本
會業務;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市長指派相關人員兼任,協助督導本
會業務。
六、本會秘書業務由企劃處指派相關人員兼辦,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
七、本會每年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
集之。主任委員不克出席召集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八、本會依任務需要得設工作分組,以推動及策定永續發展相關議題;工
作分組各置召集人一人及成員若干人,由執行秘書報請主任委員核定
後聘任之;各分組得聘請顧問若干人,由召集人報請主任委員核定後
聘任之。
九、本會或工作分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單位主管或社會人士列席或諮詢
。
十、本會得研提永續發展相關議題,經委員會議決議後,交由本會相關工
作分組、本府各相關單位或專家及學者研究、執行,定期提報推動情
形,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單位支應。
十一、本會決議事項,分行本府各相關單位辦理。各相關單位應將工作執
行情形,送請企劃處彙整提報本會。
十二、本會業務經費,由企劃處及相關處局編列預算支應。
十三、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及受邀請列席之社會人士出席會
議,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