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嘉義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本市警察人員工作獎勵金之分配,特制定
本自治條例。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所指直接破案或出力人員,係指策劃、指揮、執行、勘驗、查
訪、跟監、搜索、查贓、緝犯、偵訊等實際參與偵查過程或實際執行各項
勤、業務之人員。
第 3 條
因執行警察任務及各項勤、業務有特殊具體績效,而依法接受之工作獎勵
金,未滿新台幣五萬元或指定發給直接破案或出力人員者,不作提成分配
。
第 4 條
工作獎勵金分配涉及二個單位 (人) 以上,由直接主辦單位主管視各單位
實際出力情形分配之。
第 5 條
核發工作獎勵金達新台幣五萬元以上者,按下列標準分配之:
一、直接破案或出力人員百分之八十五。
二、警察局局長百分之三。
三、警察局副局長各百分之一點五。
四、警察局主任秘書百分之一。
五、協辦單位百分之八。
(一) 協辦單位應由主辦單位視個案偵破或執行警察任務過程有關勤、業
務策辦、聯繫、督導、技術支援、資料提供及會計、後勤、人事、
文書等單位實際出力情形,簽報警察局局長核定。
(二) 如無協辦單位人員者,本項工作獎勵金分配直接破案或出力人員。
警察局局長、副局長及業務主管直接參與、指揮、策劃破案或執行警察任
務者,已領直接破案或出力人員工作獎勵金者不得兼領提成工作獎勵金,
並將該款提成分配工作獎勵金分配直接破案或出力人員。
第 6 條
應得工作獎勵金人員如遇人事異動,仍應發給工作獎勵金,但在其任內經
辦案件未完成部分,留待接任人員續辦者,應依實際出力狀況,由警察局
局長妥適分配之。
第 7 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