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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審查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2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01101193號令
法規體系: 觀光新聞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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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嘉義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兼顧住宅區居住安寧與提高旅館經營品質
,為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本辦
法。


第 2 條
嘉義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除其他相關法令及都市計畫 (說明) 書
另有說明外,依本辦法辦理。


第 3 條
在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客房二十間以上。
2.旅客主要出入口之樓層應設門廳及會客場所。
3.非整幢建築物使用者,應得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
4.申請設置基地面前已開闢完成道路淨寬應在十公尺以上。
5.各式客房每間之淨面積 (不包含浴廁) 不得小於下列標準:
(1) 單人房:十平方公尺。
(2) 雙人房:十三平方公尺。
6.每間客房應設有專用浴廁,其淨面積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
7.每間客房應有向戶外開啟之窗戶。
8.客房與客房之隔間應為固定式隔間。
9.基地跨越商業區或旅館區者得合併使用。
前項第四款所指基地面前道路之規定如下:
1.申請基地面前之道路應為已開闢完竣可通行車輛 (RC  、柏油鋪面) 之
  十公尺以上道路,並自基地沿線單邊或雙邊均等開闢十公尺以上且可通
  行至十公尺以上已開闢完成之計畫道路。
2.私人鋪設道路應取得該道路用地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3.道路之淨寬度乃指實際車道寬度 (含邊溝及道路之附屬設施) 。


第 4 條
在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府觀光新聞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建築設計圖說應包括:
(一)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載明基地之位置、方位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比例尺。
(二)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載明基地之現況、方位
      、地號、土地境界線、建築線、建築物之配置、臨接道路之名稱
      及寬度。
(三)各層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三、建築物為新建造之新設旅館,並應具備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或
    指示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非自有者需經
    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土地有借貸者且需經全體債權人同意)、土地
    使用分區証明。
四、以原非供旅館用之既有建築物申請一般旅館,並應具備都市計畫土
    地使用分區證明、建物登記簿謄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建築物使用
    同意書(建築物非自有者)。
前項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都市計畫土
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建物登記簿謄本,以六個月以內取得者有效。


第 5 條
經審查核准設置旅館者,通知申請人於一年內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及相
關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逾期者需重新申請。
前項核准內容變更時,應依第三條、第四條設立程序辦理。
申請人於申請變更用途期間,有違反相關法律行為者,不得以已申請變更
用途為由而免予處分。


第 6 條
旅館應依法取得旅館業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第 7 條
本辦法施行前,在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已依原台灣省政府訂頒之「
台灣省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要點」提出申請或核准者,適用其規定。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