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處理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案件人員獎勵金支領分配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字第0930052746號
法規體系: 環保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嘉義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處理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案件人員獎勵金之
分配,特制定本自治條例。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所指直接處理告發人員係指:直接處理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案件
人員。
間接處理告發人員係指:間接協助處理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案件人員。


第 3 條
處理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案件人員獎勵金支領應按下列積點計算分配:
一、間接處理告發人員積點全年度總計一○○點,按附表分配之。
二、直接處理告發人員積點按其全年度告發已繳納罰款案件之總件數,每
    件以一點計算 (如由兩人以上共同處理告發則平均分配點數) 。


第 4 條
支領本獎勵金人員每人全年度支領金額,應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一、直接處理告發人員
    A ={  (B ╳ 80 %) ÷C } ╳ D
二、間接處理告發人員
    A ={  (B ╳ 20 %) ÷E } ╳ D

    A代表支領本獎勵金人員全年度支領本項獎勵金金額。
    B代表全年度獎勵金總額 (全年度罰款總額百分之三十) 。
    C代表全年度直接處理告發人員支領獎勵金總點數。
    D代表全年度支領本獎勵金人員所支領獎勵金積點數。
    E代表全年度間接處理告發人員支領獎勵金總點數。


第 5 條
應得獎勵金人員如遇人事異動,仍應發給獎勵金,但在其任內經辦案件未
完成部分,留待接任人員續辦者,應依實際出力狀況妥適分配之。


第 6 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