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嘉義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處理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案件人員獎勵金之
分配,特制定本自治條例。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所指直接處理告發人員係指:直接處理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案件
人員。
間接處理告發人員係指:間接協助處理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案件人員。
第 3 條
處理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案件人員獎勵金支領應按下列積點計算分配:
一、間接處理告發人員積點全年度總計一○○點,按附表分配之。
二、直接處理告發人員積點按其全年度告發已繳納罰款案件之總件數,每
件以一點計算 (如由兩人以上共同處理告發則平均分配點數) 。
第 4 條
支領本獎勵金人員每人全年度支領金額,應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一、直接處理告發人員
A ={ (B ╳ 80 %) ÷C } ╳ D
二、間接處理告發人員
A ={ (B ╳ 20 %) ÷E } ╳ D
A代表支領本獎勵金人員全年度支領本項獎勵金金額。
B代表全年度獎勵金總額 (全年度罰款總額百分之三十) 。
C代表全年度直接處理告發人員支領獎勵金總點數。
D代表全年度支領本獎勵金人員所支領獎勵金積點數。
E代表全年度間接處理告發人員支領獎勵金總點數。
第 5 條
應得獎勵金人員如遇人事異動,仍應發給獎勵金,但在其任內經辦案件未
完成部分,留待接任人員續辦者,應依實際出力狀況妥適分配之。
第 6 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