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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辦理急難救助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2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社救字第10016080181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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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
  為加強推展社會福利措施,適切照顧遭遇急難之民眾,使其迅速獲得政
    府的救助與照顧,以促進社會安全並發揮救急功能,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
三、急難救助標準: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致生活陷困,核撥急難救助金新臺幣六千元
        至一萬元正。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核撥急難救
        助金新臺幣六千元至八千元正。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
        代伇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
        致生活陷困者,核撥急難救助金新臺幣五千元至七千元正。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
        生活陷於困境,核撥急難救助金新臺幣五千元正。
  (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核撥急
        難救助金新臺幣4千元正。
  (六)其他遭受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
        需要,核撥急難救助金新臺幣三千元至五千元正。
  (七)流落本市之他縣(市)民眾短缺川資者,由本府開立單程返鄉乘車
        換票證供其順利返鄉。
符合前項救助標準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同一事故之救助一年以一次為限。

四、申請人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依本府規定表格)。
  (二)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或死亡證明書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
  (三)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申請人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五、申請程序:
  (一) 凡設籍嘉義市市民並符合急難救規定者,應由當事人或戶長檢附相
         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辦理,申請人未能親自辦理者,應檢
         附授權書(如附件一)授權他人代為辦理,並以當事人戶籍地之聯
         合里辦公處為受理申請單位。
  (二)里幹事受理申請案後依實際情形填具意見並敘明需救助情形,依規定
        審核相關文件,送區公所辦理,區公所應隨時受理核轉本府審查,經
        社工員訪查屬實後填註意見依實核發。
  (三)對於急難救助對象經救助後,生活仍陷於困境者,得轉報內政部核定
        再予救助。
  (四)對於急難救助對象有工作能力且有工作意願者,得由轄    區里幹事
        填具工作意願調查表,轉介就業服務站協助其就業自立。
  六、申請人依其他社會救助或福利服務規定獲得補助者,或參加各種社會
        保險取得給付者,或依法取得損害賠償者,不得申請救助。但取得補
        助、給付或賠償,生活仍陷於困境,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七、以虛偽不實之事實或文件申請救助者、或簽報不實者,經調查屬實,
        得追回已發給之救助金;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