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嘉義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使嘉義市公告地價評議符合公正、公平、
公開原則,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辦理重新規定地價時,原則上以上一期公告地價依據已公告最近台灣地區
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之。倘有特殊情形,得參考社會經濟狀況、人民負
擔能力。
第 3 條
各區段地價有顯著差異,致影響比鄰區段地價之平衡與稅負不公時,應依
照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五條第一、二項程序及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十八條規
定辦理。
第 4 條
嘉義市地政事務所 (以下簡稱地政事務所) 應在公告地價作業進度規定期
限內召開作業說明會。
第 5 條
本府應將前條說明會報告及公告地價調整方案向市長及評議委員簡報說明
。
第 6 條
地政事務所於區段地價擬定完竣後,應分別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將區段地價送由本府提嘉義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評
議委員會) 評議。
第 7 條
評議委員會開會討論議案時,應全程錄音並開放允許媒體記者列席旁聽。
第 8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