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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公共債務管理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財金字第1075100463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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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財政、穩定庫款調度及支應各項
    建設發展之需要,規範本府公共債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財政稅務局。


三、本要點所稱公共債務,指本府為支應公共事務支出所負擔之債務,依
    時間之長短區分,可分為未滿一年之公共債務及一年以上之公共債務
    兩種。


四、未滿一年之公共債務:
(一)目的:為調節庫款收支所舉借。
(二)種類:可分為
      1.短期借款:主管機關得視庫款調度之需要,適時向各金融行庫辦
        理舉借及償還等相關事宜;舉借時應公開評比並以訂定契約方式
        為之。
      2.透支款:
     (1)為維護債信,並兼顧時效性及便利性,應以代理市庫之行庫(
          以下簡稱代理機關)為對象,並以訂定契約方式為之。
     (2)本府應於代理機關開立「市庫總存款戶」,當存款不足支付時
          ,代理機關應即於簽定之透支額度內撥款因應,以維市政正常
          運作。
     (3)透支契約於到期前得與代理機關合議另訂新契約繼續循環透支
          。
     (4)所訂透支契約草案,經雙方合議後,應事先陳報上級機關核准
          後再行簽訂。
      3.其他:凡不屬前兩種者均屬之。
(三)債限額度:年度未償還之餘額占本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之比率,應
      依公共債務法所訂額度辦理。


五、一年以上之公共債務:
(一)目的:為彌補歲入歲出差短所舉借。
(二)借款:除依財政部「地方建設基金業務處理要點」規定向「地方建
      設基金」借款外,亦可向各金融行庫借款,惟應以公開評比及訂定
      契約方式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年。
(三)債限額度:年度未償餘額預算數(存量債限)及每年度舉債額度(
      流量債限),占本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之比率,應依公共債務法所
      訂額度辦理。


六、主管機關應依所舉借之各項公共債務契約之規定,每年編列足額預算
    支付利息及償還本金;倘因故無法依限支付本息時,應依規定辦理展
    期事宜。


七、本府各項債務舉借之契約應於事後函送審計機關備查,如有變更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