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係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身心障礙者於嘉義市遭受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情事致權
益受損時,身心障礙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提出申訴。
前項受委託者另應檢附授權書及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向本小組提出申訴時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乙份,並以書
面(格式如附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字號、障礙類別、地址、電
話、服務單位、職稱。
(二)請求事項、事實及理由。
(三)申訴日期。
四、申訴人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請相關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人員代理或
陪同申訴。
五、申訴案件應附文件不完備者,本小組應於七日內退請補正。
六、本小組初步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申訴案件,得就小組成員任務編
組成立處理小組。
七、處理小組於必要時得詢問申訴人及相關人員,請其提出有關證據、諮
詢相關專業人員之意見。對於被申訴單位或個人提出之答辯,給予申
訴人再為說明之機會後,進行初步審議處理。
八、本小組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申訴案件,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單位、
人員列席說明或商請專家學者協助提供專業諮詢。
九、處理小組應於三十日內初步審議申訴案件,必要時得延長之,初步審
議結果,如無爭議,提報本小組追認備查;如有爭議提初審意見後,
送請本小組審議決定之。
十、本小組須將處理結果送達申訴人及相關單位或人員。
十一、如申訴人不服本小組審議決定,可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再
向內政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