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為使都市計畫規劃時,民眾充分表達意見,增進民眾與
政府之溝通,特訂本要點。
(二)本府辦理下列各項都市計畫規劃時,於規劃確定前應請民眾提供意
見:
1.新訂 (含擴大) 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
2.原有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通盤檢討與變更。
前項作業,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應協助辦理之。
(三)都市計畫規劃時,溝通民意之方式包括下列各項:
1.舉辦座談會。
2.問卷調查。
3.公告徵求意見。
4.其他溝通方式。
前項溝通民意之方式,辦理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選擇之。
(四)辦理溝通民意作業時,辦理機關應將規劃地區發展現況、未來發展
方向及初步構想、其它有關規定及課題等資料,印發並廣為宣導。
(五)都市計畫規劃舉辦座談會之參與對象包括下列各項:
1.計畫區內居民。
2.計畫區內土地權利關係人。
3.專家學者。
4.公益或團體。
5.其它有代表性之個人或團體。
前項參與對象由辦理機關視實際需要選擇之。
(六)舉辦座談會時,辦理機關得視計畫區大小於計畫區內分區舉辦,並
邀請適當對象參加。
座談會召開時間、地點,應於有關之縣 (市) 政府、鄉鎮縣轄市公
所及村里辦公處張貼公告,並印發通知單,由村里長或村里幹事確
實分送居民,自由參加。
(七)辦理問卷調查時,辦理機關得採抽樣調查或印製問卷由居民自行取
用提供意見,其調查統計結果存供參考。
(八)辦理公告徵求意見時,辦理機關應於市政府公告三十天,人民得於
公告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住址,向辦理機關提出意見。
(九)民眾對都市計畫規劃所提之具體意見,辦理機關審慎研究後,作為
規劃之參據。
(十)都市計畫由擬定機關自行規劃者,得比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