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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辦理都市計畫規劃徵求民眾意見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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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為使都市計畫規劃時,民眾充分表達意見,增進民眾與
      政府之溝通,特訂本要點。


(二)本府辦理下列各項都市計畫規劃時,於規劃確定前應請民眾提供意
      見:
      1.新訂 (含擴大) 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
      2.原有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通盤檢討與變更。
      前項作業,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應協助辦理之。


(三)都市計畫規劃時,溝通民意之方式包括下列各項:
      1.舉辦座談會。
      2.問卷調查。
      3.公告徵求意見。
      4.其他溝通方式。
      前項溝通民意之方式,辦理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選擇之。


(四)辦理溝通民意作業時,辦理機關應將規劃地區發展現況、未來發展
      方向及初步構想、其它有關規定及課題等資料,印發並廣為宣導。


(五)都市計畫規劃舉辦座談會之參與對象包括下列各項:
      1.計畫區內居民。
      2.計畫區內土地權利關係人。
      3.專家學者。
      4.公益或團體。
      5.其它有代表性之個人或團體。
      前項參與對象由辦理機關視實際需要選擇之。


(六)舉辦座談會時,辦理機關得視計畫區大小於計畫區內分區舉辦,並
      邀請適當對象參加。
      座談會召開時間、地點,應於有關之縣 (市) 政府、鄉鎮縣轄市公
      所及村里辦公處張貼公告,並印發通知單,由村里長或村里幹事確
      實分送居民,自由參加。


(七)辦理問卷調查時,辦理機關得採抽樣調查或印製問卷由居民自行取
      用提供意見,其調查統計結果存供參考。


(八)辦理公告徵求意見時,辦理機關應於市政府公告三十天,人民得於
      公告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住址,向辦理機關提出意見。


(九)民眾對都市計畫規劃所提之具體意見,辦理機關審慎研究後,作為
      規劃之參據。


(十)都市計畫由擬定機關自行規劃者,得比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