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市有房地之出售,特訂定本要點。
二、市有房地無須保留公用必要者,應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並於完成法
定處分程序及預算程序後,始得出售。
出售土地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由本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財稅局
)逕送市務會議審議;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應先提送本府市有
財產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
第一項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手續,由各經管機關(單位)辦理。
三、完成處分程序之市有房地,財稅局應積極依法於處分期限內辦理出售。
市有眷舍房地之出售,比照國有眷舍房地處理有關規定辦理。
四、申購人申請承購房地,除應填具「承購市有房地申請書」外,其應附繳
之證件如下(申請書格式見附件一):
(一)擬承購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分區使用證明。
(二)有優先承購權者,應附繳必要證件與通知書。
(三)有租賃關係者,附繳原租約影本及地上私有建物產權證明文件暨最近
一期繳納租金收據影本。
(四)畸零地應檢附地方政府核發之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及私有土地登記簿
謄本,地籍圖謄本。
(五)申購人如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六)申購人如為法人者,應檢附主管機關登記或奉准設立之文件(如另依
法令規定需先報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始得申請承購者,並應檢附該項
核准文件),並於申請書內加敘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蓋章。
五、財稅局收到申請書件,應先查明符合嘉義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關於
非公用不動產出售範圍之規定,並就下列事項詳加審核後,於財產管理
系統開徵出售登錄擬處分土地資料:
(一)申請書送達日期是否符合時限。
(二)申請書填載申購房地之標示與應附繳各項證明文件之記載內容是否相符。
(三)應附繳各項證明文件之記載內容是否相符。
(四)房地所有權證件是否足資證明為申購人所有。
(五)戶籍謄本記載申購人為未成年人者,應加署法定代理人。
(六)協議書記載內容與規定條件是否符合。
前項書件,如有發現不符或短缺情事,應即通知申購人限期補正或退回。
六、出售之房地如涉有糾紛,應俟糾紛解決後,再依法辦理出售。至於界址、
標示不符者,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界址發生爭執者,應申請複丈鑑定無誤後再辦理出售。
(二)房地標示錯誤不符者,應查明原委,並就不符部分,申請更正後再辦理
出售。
(三)出售房地面積,概以土地登記簿記載為準,如有不符或增減,應先查明
更正後,以出售總價按原出售面積計算單價後,多退少補價款;但如經
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後再有增減者,一律不退補價款,承購人不得異議。
貳、估價作業
七、財稅局辦理市有房地實地查估時,由本府財稅局、地政處、都市發展處等
組成查估小組調查估價,並由財稅局負責召集。
八、市有房地之估價,依照國有財產計價方式及嘉義市市有非公用房地出售價
格訂定作業程序辦理。
九、辦理市有房地估價時,由財稅局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
詢鄰近市場價格及房地位置、地形、工商繁榮程度,或委託不動產估價師
辦理,由財稅局造具查估表及紀錄暨地籍位置圖註明四週鄰地權屬,送請
查估小組審議後,再提送委員會審議。
房屋之出售,如連同基地出售,應分別計價併案辦理。
十、市有財產價格經評定後,遇有市價急劇波動、法令變更等影響計價之事由
,或其評定逾六個月者,應循估價程序重新查估。
前項六個月之計算,其始期,以委員會會議決議之日期為準;其終期,讓
售案以本府通知承購繳款之通知書發文日期為準,標售案以列標日期為準。
十一、出售房屋或基地,其有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或標售公告指定有優先
購買權者,應依規定先行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應於接到通
知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表示是否願意照讓售或得標價格承購,逾期不表
示者,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前項優先購買權之認定,依相關規定辦理。
參、標售:
十二、標售房地以郵遞投標方式為之。
十三、標售房地,得視標的物金額高低,於開標前十至三十日公告之,其公告內
容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標售房地所在地、地段、地號、街路名稱、土地及建物面積與構造。
(二)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編定。
(三)標售房屋時,基地不屬市有者,應載明基地權屬,標售基地時,房屋不屬
市有者,應載明房屋權屬,其有租賃關係或優先購買權者,應一併載明。
(四)點交方式。
(五)標售底價。
(六)投標方式、期限及手續。
(七)赴現場參觀日期與方式。
(八)保證金金額及繳付日期與方式。
(九)開標日期及地點。
(十)開標前出售機關得隨時變更公告內容或停止標售,由主持人當場宣佈,投
標人不得異議。
前項公告除應在本府門首及標售房地所在地揭示外,並由財稅局在當地通
行報紙公告二天,但應於首日詳載全文,次日摘要刊載。
十四、凡法律上許可在中華民國領土內,有權購置不動產之法人及自然人,均可
參加投標。
十五、投開標手續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投標人向財稅局免費索取印就之投標須知、投標單、投標封,並依規定填
具投標單封。
(二)投標人應繳納標售底價百分之十計算(計至千元)之保證金,限用各行庫
、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之劃線保付支票。各行庫、信用合作社及農
漁會信用部所開支票或本票。連同填妥之投標單,妥予密封,用掛號信件
寄達指定之郵政信箱,如逾信箱開啟時間寄達者無效,原件退還。投標信
件經寄達指定之郵政信箱後,不得撤回。
(三)凡投二標以上者,各標應分別填寫投標單及分別繳付保證金,不得併填一
張標單,並應一標一信封分別投寄,否則以無效標處理。
(四)投標人憑國民身分證或法人登記文件及投寄投標信封之郵局掛號執據,得
於開標時到場參觀開標。
(五)開標時由財稅局會同監標人員至郵局領回投標信件,當眾點明、拆封,以
所投之標符合規定,並以標價達公告底價(含平底價)之最高標價為得標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主持人、監標人認定不合時,均作無效標論。
1. 不合本要點第十四點之投標資格者。
2. 投標信封內有投標單而未附保證金者,或僅有保證金而無投標單者(當場
不得補繳)。
3. 投標信封內所附保證金票據,票面金額不足,或所附之保證金票據不合規
定者。
4. 填用非執行標售機構發給(包括影本)之投標單及投標信封者,或同一人
對同一標的物投寄兩張以上投標單,或同一標封內投寄兩標以上者。
5. 投標單不按規定內容填寫或加註附帶條件者,或所填內容錯誤,或模糊不
明,或漏填漏蓋印章或所蓋印章模糊不清無法辨認,或塗改挖補之處未加
蓋印章者。
6. 投標信封寄至指定郵政信箱以外處所,或逕送執行標售機關或持送開標場
所者。
7. 不依規定期限前寄達者。
8. 投標信封未封口及封口破損可疑,足以影響開標決標者。
9. 所投標價低於標售公告底價者。
10.其他未規定之事項,經監標人認為依法不合者。
(六)最高標價,如有兩標以上金額相同時,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之,其餘者
依序列為次高標。
(七)得標人所繳保證金,保留抵繳部分價款外,其餘未得標及無效標者之保證
金,於開標當日或翌日由原投標人於投標單內簽章(原投標單內所蓋相同
之印章),向主辦單位無息領回,如未當場領回者,由財政處按公文處理
程序發還。
(八)得標人放棄得標權利者,或得標後不按得標通知規定方式及期限表示承購
及繳納價款者,其所繳保證金應沒入公庫。
十六、優先承購人或得標人,應於接到繳款通知之次日起四十日內依本要點有關
規定辦理承購手續,如逾期不繳價款者,視為放棄承購權,通知由次一優
先次序之承購人按最高標價繳款辦理承購手續,逾期即另行辦理標售。
十七、房地經公開標售二次未能標脫之案件,得檢討其原因後重新查估或逕行按
照原底價減一成計算,但土地不得低於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房屋不得低
於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現值,並提經委員會審議核定後再行標售。
十八、經核定標售之房地,在未公告標售前,其鄰近房地買賣價格顯較核定底價
為高時,得重新辦理查估。人按最高標價繳款辦理承購手續,逾期即另行
辦理標售。
肆、讓售
十九、通知讓售繳款時間及逾期繳款,依下列辦理:
(一)財稅局應於讓售價格核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承購人繳款。
(二)繳款時間,限於承購人接到繳款通知書之次日起四十日內繳清,如逾期不
繳款承購者,註銷承購案。
前項註銷承購案之房地,應依照嘉義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有關房地出售
之處理方式規定辦理。
二十、准予讓售之繳款通知書,應載明下列各點,向申購人為明示之約定:
(一)准予讓售之房地標示、面積、價金。
(二)繳款期限、繳款方式及賦稅、工程受益費負擔方式。
(三)逾期不繳價款,註銷讓售原案及另行處理方式。
(四)應補繳租金或使用補償金。
二十一、辦理讓售之房屋或基地,如應補繳積欠租金、違約金或使用補償金、遲
延繳納利息者,按收取起訖年月租金標準計算詳列明細單,隨附繳款通
知書,限申購人連同價款一併繳清,否則不予出售,註銷承購案。
伍、出售後續工作
二十二、承購人應自下列規定之日起,負擔承購標的物之賦稅及工程受益費:
(一)標售之房地,自得標之日起。
(二)議價讓售之房地,自議價成立之日起。
(三)讓售之房地,自繳款之日起。
前項房地辦理移轉時,其有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應由買受人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十三、承購之房地,應ㄧ次繳清價款,如無力ㄧ次繳清需以承購之不動產向金
融機構辦理抵押貸款繳納價款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承購人應於接到繳款通知書之次日(以下簡稱起算日)起五日內向本府
提出申請,由本府轉送洽貸之金融機構核辦。
(二)金融機構未於起算日起二十五日內核准貸款者,承購人仍應依原定繳款
期限內ㄧ次繳清價款。
(三)金融機構於起算日二十五日內核准貸款,承購人未於起算日起二個月內
辦竣所有權移轉及抵押權設定登記暨金融機構撥付價款者,應給付本府
自起算日後二個月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本府並
應限期承購人ㄧ次繳清價款;逾期不繳者,視為放棄承購,買賣契約解
除。已繳之押標金不予發還,悉數入庫,出售標的物由本府另行處理。
二十四、承購人於繳清全部價款者,財稅局應繕造出售清冊送達所轄地政事務所
核對,並於十日內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連同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
狀,並會同承購人於一個月內向所轄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所
需一切費用,均由承購人負擔。惟標售之房地,執行出售單位應會同辦
妥點交標的物,其係按現狀標售者,按標售時之現狀點交(點交紀錄格
式見附件二)。
二十五、承購人死亡,其合法繼承人申請繼承承購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購人在未繳清價款前死亡者,如已通知繳款尚未逾期,准由繼承人提
出依法取得繼承權之有效證明文件,如繼承人在二人以上者,並報明「
應繼分」後,繳款承購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憑辦移轉登記。
(二)承購人在繳清價款後未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前死亡者,准由繼承人提出
依法取得繼承權之有效證明文件,如繼承人在二人以上者,應報明「應
繼分」後,填發產權移轉證明書憑辦產權移轉登記。
(三)承購人在領得產權移轉證明後,未辦理產權移轉前死亡者,應由其繼承
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十六、標售之土地於決標之日起、讓售之土地於繳款之日起,經都市計畫列為
公共設施用地或其他原因無法建築使用時,承購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
補償。
二十七、財稅局出售市有房地價款收入,應按宗填具繳款書,並填註本府核准出
售文號及蓋用繳款專用章後,交承購人於限期內逕向指定行庫繳納,解
繳市庫。
附件:
附件 一(承購市有房地申請書)
附件 二(點交紀錄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