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嘉義市市有(以下簡稱市有)財
產產籍管理,增進業務處理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市有財產產籍登記分類如下:
(一)土地。
(二)土地改良物。
(三)房屋建築及設備。
(四)機械及設備。
(五)交通及運輸設備。
(六)雜項設備。
(七)有價證券。
(八)權利。
三、管理機關(單位)應就所經管之市有財產,設置財產卡及明細分類帳
(如附件一、附件二)。
財產卡以一物一卡為原則,多種財產組成或附有設備之財產,應以
組成或主體之財產設卡,並將各個組成之財產及設備登入財產卡。
財產帳、卡應以電腦資料處理方式為之,並定期備援。
四、管理機關(單位)應編具各類財產明細清冊(如附件三),並依保管
單位別及保管人設置清冊,清冊或欄位不敷使用時,得加設輔助之。
非公用及公共用市有土地因筆數多,得以土地明細清冊代替財產明細
分類帳。
五、市有財產之編號、名稱、單位、最低使用年限,應依行政院頒「財物
標準分類」辦理;其未規定者,由管理機關(單位)報本府層轉中央
主計機關統一訂定。
六、財產價值,除事業用財產及作業使用之公務用財產應依其會計制度辦
理折舊及攤銷外,其餘財產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辦理財產折舊及攤銷
原則辦理折舊及攤銷。
七、財產價值,除事業用財產依公有營業會計制度辦理外,依下列方式計
價:
(一)不動產:
1.土地按當期申報地價列帳;未登記地按毗鄰已登記地申報地價列
帳,俟登記後按當期申報地價調整產價。但土地係價購、徵收或
有償撥用者,依其取得之價格。俟取得價格低於當期申報地價時
,再依申報地價調整產價。
2.土地改良物,應按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但建築支出費用
或原價無法查明者,依稅捐機關當期課稅現值列帳,無課稅現值
者,由管理機關(單位)估定之。
3.房屋建築及設備,應按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但建築支出
費用或原價無法查明者,依稅捐機關當期課稅現值列帳,無課稅
現值者,由管理機關(單位)估定之。
(二)動產應按原價,但原價無法查明者,由管理機關(單位)估定之。
(三)有價證券按每股票面金額列帳;因出資所得之權利,按其出資金額
;有價證券中之實物債券,按其收受之折價計算。
(四)權利按取得時之價格,但取得時無價格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前項之財產價值,一律以新臺幣元計值,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八、管理機關(單位)應備置財產增加單、財產移動單、財產增減值單及
財產減損單等憑證(如附件四),據以辦理財產產籍及異動登記。市
有財產異動登記之增減事由依附件五辦理。
九、財產卡由管理機關財產管理單位設置、保管及辦理異動登記。但得按
財產性質及機關業務屬性由各業務單位及財產管理理單位分別設置、
保管及辦理異動登記。管理機關(單位)依據嘉義市市有財產管理自
治條例第六、七條規定。
十、各類財產帳及財產卡一經建立,應妥善保管使用,如遇有毀損遺失時
,應予補建。
十一、財產卡記載之內容,因財產管理人員誤繕、漏登或因不動產標示變
更或與實際狀況不符者,管理機關(單位)應更正記載。但因地政
機關地籍整理造成不動產面積或價值增減者,應依第八點規定辦理
。
十二、管理機關(單位)領有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等
財產權利憑證,應送交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財稅局)保管,財產登
記單位應複製影印本編號裝訂保管,並應設置備查簿,隨時登記其
收發情形,以備查考。但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五條規定,公有
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得申請免繕發所有權狀。
十三、各級主管及財產帳、卡經管人員異動時,其保管之財產帳、卡、財
產清冊、財產權利憑證及財產登記憑證,應列冊辦理交接。
十四、財產管理機關(單位)對使用中之財產,每年至少盤點一次,以查
對其數量、使用情況、養護情形及有無被私自移轉或借撥情形,以
妥善管理市有財產。
十五、市有財產雖已達最低使用年限,仍可繼續使用者,應延後辦理報廢
。
已達最低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之市有財物,管理機關(單位)應依
據審計法第五十七條及行政院頒「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
」之規定分級核定報廢。完成報廢程序後,即依據核定公文書填製
「財產減損單」,並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
未達最低使用年限,財產已損壞不堪修復使用,或因故滅失、毀損
、拆卸或改裝之市有財產,管理機關(單位)應依依審計法第五十
七條及「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或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辦理報廢(損)者,應填製「財產毀損報廢單」一式三份(如附件
六),一份留存,二份報業務主管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核
轉財稅局轉報審計室審核,俟審計室核准報廢後,填製「財產減損
單」,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
十六、管理機關(單位)經管市有土地及建築物以外之其他財產,其已失
原有使用效能,奉准報廢而有殘值者變賣及估價需要,得比照「各
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辦理。
十七、申請撥用本市非公用土地,應檢具撥用計畫及圖說,報經其上級機
關核明屬實,並徵得管理機關(單位)及財稅局同意後,依土地法
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報請本府地政處(以下簡稱地政處)核辦。
前項撥用之土地,其附著之房屋屬於市有者,得一併辦理撥用。
市有動產經核准撥給同級政府機關(單位)者,財產經管或使用單
位應填製「財產撥出單」一式四份(如附件七),送交撥入機關(
單位)會同核章後,由撥入機關(單位)留存一份,據以填製財產
增加單,一份退還撥出機關(單位)據以填製「財產減損單」,一
份送財稅局備查,一份留存並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
十八、市有財產註銷產籍,應根據財產減損單單號及減損原因文號登號登
入財產卡減損紀錄欄,其他事項欄註記「註銷」。
十九、管理機關(單位)應按月依財產增減動態,編製市有財產增減表(
如附件八)及市有財產增減結存表(如附件九)陳報機關首長審核
,於年度終了時據以彙整編製財產增減結存表併同財產目錄及財產
目錄總表彙送財稅局。
二十、管理機關(單位)每年年度終了,應編製下列財產報表如有附屬機
關(單位)者,其業務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先審核、彙
整所屬機關(單位)之財產併同本機關(單位)財產後,於次年一
月十五日以前報送財稅局彙整:
(一)財產增減結存表。
(二)財產目錄(如附件十)。
(三)財產目錄總表(如附件十一)。
(四)珍貴動產、不動產增減結存表(如附件十三)。
(五)珍貴動產、不動產目錄總表(如附件十四)。
如無珍貴財產者,前項第四至第五款報表免編製。
二十一、財稅局依「嘉義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對
各管理機關(單位)經管之財產,作定期或不定期檢核,受檢單
位應依檢核人員指示提供資料受檢。檢核人員對於各管理機關(
單位)產籍登記事務,應一併查核,如有經辦及主管人員,不依
本要點之規定辦理各項資料憑證、帳卡、報表之登記,應予以糾
正並視情節輕重論處,如有作業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
二十二、本要點如有未規定事項,請依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