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嘉義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農村建設、增進農民福利及加速農業
發展,設置嘉義市農業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特依據農業發展條
例第十二條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
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在本市市庫代理機關開立專戶存儲,本府建設處為主管單位。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農業用地變更之回饋金收入。
二、上級政府之補助收入。
三、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農村建設及農地管理之用。
二、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設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
,由秘書長兼任,委員六人,由下列人員兼任,均為無給職:
一、建設處處長。
二、財政稅務局局長。
三、工務處處長。
四、地政處處長。
五、主計處處長。
六、嘉義市農會代表一人。
第 7 條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建設處農林畜牧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
命,綜理會務並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建設處人員
兼辦。
第 8 條
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派
員列席。
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代理
。
第 9 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計畫之審議。
二、關於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審查。
三、關於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查。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重要事項之審議。
第 10 條
本基金預算、決算、會計及財務處理程序,依預算法、決算法、會計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