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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建築物未領得使用執照接用水電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61100382號
法規體系: 工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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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嘉義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申請接用水
、電,特依建築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訂定本辦
法。


第 2 條
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得申請接用水、電:
一、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物
    。
二、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三、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且非供營業用之建築物,該建築物需於民國七十
    一年七月一日以前搭建完成,有居住事實並已編釘門牌。
四、其他為避免或因應重大災害設置之建築物。
前項第三款限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並應設籍於其所申請之建築物,且
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無其他自有已接用水電之房屋。


第 3 條
依本辦法接用水、電之建築物,如有供營業使用之情形者,本府得撤銷其
接用水、電許可。


第 4 條
依本辦法發給之接用水、電文件,不得作為合法建築物之證明。


第 5 條
第五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二、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門牌證明、戶口名簿各一份。
三、建築物照片二套。
四、建築物位置圖(應套繪於地籍圖謄本)、平面略圖各四份。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