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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各項收入憑證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財金字第1075100789函
法規體系: 財政稅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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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 各項收
    入憑證之印製管理,除稅捐稽徵機關之各項稅課收入憑證及法令另有規定外,
    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收入憑證係指各項行政規費、使用規費、租金、罰鍰繳款書及其他各
    項收入憑證。
三、各機關所需之各項收入憑證,除因應憑證電子化作業由電腦作業系統請領者得自
    行列印外,餘均由本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財稅局)統籌印製,但下列各款除
    外:
(一)嘉義市政府稅務局徵課之各項稅課收入憑證。
(二)各機關、學校經管非解繳市庫之代辦經費及基金預算等各項收入憑證。
(三)因業務實際需要專案簽奉核准者。
四、各項收入憑證印製後,各機關應設置各項收入分類登記簿(格式如附表一)並自
    行分類、編號、保管、使用、管理及稽核,其保管及使用工作不得由同一單位或
    人員辦理。
    自行收納款項空白收據應由會計單位負責保管,其他空白收入憑證得由會計人員
    或其他非使用單位保管。
五、各機關所需各項收入憑證印刷費,應核實編列入年度預算內。
六、收入憑證之領用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領用單位應先填具「各項收入憑證請領單」(格式如附表二)一式二份,載明
      請領憑證總類、數量,並蓋妥相關人員職名章,向經管核發機關(單位)洽領。
(二)經管核發機關應根據請領單核實填寫檢發,並由提領人員當面點清後,請領單
      乙份由核發機關留存。
(三)提領人員應將領到之收入憑證,連同請領單乙份,送請該單位主管核閱後,分
      別交付保管及記帳。
七、本府各處及各機關、學校經收款項人員,向各該主管機關(單位)請領收入憑證
    時,其手續準用前點之規定辦理。
八、收入憑證之使用、報告及管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收入憑證之登記,應使用收入憑證登記簿,逐日按憑證名稱記載領存、使用數
      量及實收、繳庫金額情形。
(二)開立憑證自收現金者,承辦人員應逐日將領存、使用份數、號碼及實收金額情
      形,填入收入憑證報告單(格式如附表三)一式三份,連同現金送出納人員核
      對點收蓋章後,兩份由出納及會計人員分別記帳,一份由承辦人員存查。
      除由電腦作業系統列印產生之收入憑證由作業系統控管外,各收入憑證領用單
      位,應於每月十日前編製上月份使用收入憑證月報表(格式如附表四)一式二
      份。
    前項月報表應一份送主管機關轉本府財稅局備查。但依第三點規定自行印製收入
    憑證者則免送。
九、各單位開立收入憑證聯單,應依序編造開徵底冊,逐案登錄繳納金額及繳納人相
    關資料,俾利查核。
十、各機關遺失憑證,如係保管人員或填用人員及經收款項人員所遺失者,應報經查
    明屬實准予登報聲明作廢層報核備,並應按情節予以行政處分。
十一、開立收入憑證作廢時,應於憑證各聯內加註作廢字樣,正本由各領用單位妥慎
      保管,影本隨同各項收入憑證月報表送製發單位備查。
十二、各項收入憑證之報核聯及存根聯均應自總決算公布日起,至少保存二年;銷毀
      時應依會計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程序辦理。
十三、各機關收入憑證管理情形,其主管機關及本府財稅局得不定期派員抽查,如有
      違反本要點規定者,得依情節予以議處。
十四、各機關主管或經辦人員遇有卸任時,應將已用未用各項憑證詳細列冊移交,並
      將所有登記簿截結,於截結數上加蓋私章,註明卸任日期,以明責任。
十五、違反第三點規定,擅自印製各項收入憑證填用者,除刑事部分移送司法機關法
      辦外,其應送各項報表遲延者,以怠忽職務議處。
十六、本要點自函頒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