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標準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第二條 廢棄車輛經移置指定場所存放,該車輛之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檢
具證明文件並繳交移置費及保管費後,始得領回該車輛。其移置
及保管費用收費標準如下:
一、移置費:
(一)機器腳踏車:每輛新台幣二百元整。
(二)小型車輛(總重量未逾三千五百公斤):每輛新台幣一千元
整。
(三)大型車輛(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每輛新台幣三千元整。
二、保管費:
(一)機器腳踏車:每輛每日新台幣五十元整。
(二)小型車輛(總重量未逾三千五百公斤):每輛每日新台幣一百
元整。
(三)大型車輛(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每輛每日新台幣三百元
整。
失竊車輛在移置前向警察局完成失竊報案手續者,免繳交移置費及保
管費。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