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管理懸掛旗幟及張貼廣告物,
以維護環境整潔及市容景觀,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嘉義市懸掛旗幟及張貼廣告物之管理及收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
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第四條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旗幟廣告:指以懸掛方式固著之旗幟或布條等廣告。
二、張貼廣告:指以張貼、磁吸、彩繪或噴漆等方式固著之各種傳單、海
報或圖案等廣告。
第五條 旗幟廣告物之懸掛,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資格:凡個人、機關、團體或公司行號等。
二、程序:以申請表、廣告物平面圖及內容提出申請,經核准並繳費後始
得懸掛。
三、受理單位:環保局。
四、申請期間:懸掛前七日至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但因公益需要,經專案
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懸掛期限:每期以七日為限,未滿七日以七日計。
六、廣告物之內容與性質:
(一)營利性活動。
(二)非營利性公益活動。
(三)政令宣導。
七、旗幟之規格、材質:
(一)規格:每單幅長一五○公分、寬六○公分。
(二)材質:限用布質材料並以鋁合金為旗桿
八、懸掛方式:
(一)懸掛位置:
設置於人行道及安全島路燈桿上之旗幟,下端應離地面二五○公分
,旗面須與行車方向平行(即旗面應位於安全島或人行道上方,且
不得逾越車道上方),並不得懸掛於公車月台站區內或設有交通標
誌之路燈桿上。電線桿、號誌桿、變電箱、電信箱、樹木、橋墩及
法令禁止之處所不得設置。懸掛布條不得橫跨車道及人行道。
(二)固定方式:
以雙幅併列固定於燈桿上之旗幟,應採用金屬製燈桿套環,不得使
用其它固定器及損壞燈桿表層,且張掛高度應一致。
第六條 申請人經核准後,應繳付旗幟每期每桿廣告物使用規費新臺幣一百元
,保證金每桿新臺幣二百元;保證金於自行拆除後填具申請書向環保
局申請退還。
非營利性公益活動及政令宣導申請懸掛旗幟廣告物經核准者,免收規
費及保證金。
第七條 旗幟廣告物之懸掛,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應依核准內容、地點及方式懸掛。
二、懸掛期間,申請人應派專人巡查管理,遇有傾斜、破損、脫落等情形
,應立即拆除更新,並接受環保局督導。
三、若逢嘉義地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申請人應立即自行拆除,俟警報解
除後,再恢復懸掛至原核准日期止。
申請人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或懸掛地點影響交通安全者,環保局得
立即停止其設置並限期命其拆除。
因懸掛旗幟廣告物而造成路燈桿或電桿基座鬆動、倒塌、表面油漆脫
落或其毀損者,申請人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
懸掛旗幟廣告物應避免損壞公共設施,如有損壞公共設施或因懸掛不
當致生損害他人者,應負相關之法律責任及賠償責任,若導致國家負
損害賠償責任時,賠償義務機關對申請人有求償權。
第八條 申請人繳納規費及保證金後,若無法如期使用,須於使用十日前以書
面申請撤銷,方能全額退費,未於十日前申請撤銷,則僅退還保證金
。天然災害或公務急需使用導致無法懸掛,則依無法懸掛日數比例核
退規費。
申請人違反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者,環保局經通知申請
人改善而未改善,得視需要代為改善,所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抵。
申請人應於旗幟廣告物懸掛期限屆滿日前,自行拆除完畢。未依期限
拆除者,環保局得視同廢棄物清理之,所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抵,每
桿代清理費新臺幣二百元。
第九條 張貼廣告,除有關公職人員選舉宣傳或公定宣傳,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者外,應於環保局設置之張貼廣告板 (欄)內張貼。
公設廣告板 (欄)使用申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檢附申請書、廣告單(規格為橫式長三十公分、寬十五公分),由環保
局於廣告單上核章,並免費協助張貼更換。
二、張貼期限為十四日。如有繼續使用需要,於期限屆滿時,申請人需持
廣告單重新提出申請。
三、相同廣告於同一定點,限申請張貼一張,個人每次申請以五張為限,
公司、行號或團體每次申請以二十張為限。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