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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都市計畫數值地形圖資料流通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4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府行法字第1031102084號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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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嘉義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因應地理資訊之發展,促進相關資訊資源
交流共享,並規範航測地形圖數值圖檔,提供公務單位及民間團體使用與
加值利用,以利資料之維護更新及發揮地形圖整體效益,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都市發展處。


第 3 條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都市計畫圖圖紙資料 (藍曬圖) :係指嘉義市之都市計畫圖圖紙資料
    。
二、地形圖數值圖檔:係指以數值法測繪及修測技術方式建立之數值地形
    圖資料。
三、地形圖數值圖紙:係指將地形圖數值資料轉繪於紙張之圖紙。
四、地形圖類比圖紙 (藍曬圖) :係指將地形圖膠片藍曬於紙張之圖紙。
五、數值圖檔加值利用:係指運用圖形繪製編修軟體或地理資訊系統或相
    關技術,以地形圖數值資料之全部或部分為底圖,於其上增加、處理
    及開發相關地理資訊所為之應用。


第 4 條
本市都市計畫圖圖紙資料 (藍曬圖) 一千分之一比例尺 (圖幅 60 ㎝×40
㎝) 共計三百零八幅,另三千分之一比例尺共計十一區 (份) ,資料範圍
為本市都市計畫範圍。


第 5 條
本市數值航測地形圖資料一千分之一比例尺 (60 ㎝×80 ㎝) 共計一百七
十四幅,資料範圍為本市轄區及鄰近縣一百公尺範圍。數值圖檔將地形圖
資料分成測量控制點、行政界線、建物、交通系統、水系、公共事業網路
、植被覆蓋、地貌、圖幅整飾及註記、都市計畫圖等十大類的圖層,並使
用圖幅接合表做為地形圖分幅索引的依據,以便圖檔管理與申請作業。
供申請使用之檔案格示如下:
一、DXF 檔案格式。
二、MapInfo 檔案格式。
三、SEF 檔案格式。


第 6 條
都市計畫圖圖紙資料 (藍曬圖) 申請資格如下:
一、各級政府機關。
二、公營事業機構。
三、公私立學術機構。
四、財 (社) 團法人。
五、依法登記之營利事業及本國公民。


第 7 條
地形圖數值圖檔、圖紙之申請資格如下:
一、各級政府機關。
二、公營事業機構。
三、公私立學術機構。
四、財 (社) 團法人。
五、依法登記之營利事業。


第 8 條
申請程序:各申請機關 (單位、人) 應填具申請表,述明資料之用途、類
別、圖號向本府提出申請。


第 9 條
依本辦法申請使用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都市計畫圖圖紙部分 (藍曬圖) .
    ┌───────┬────────┬───────────┐
    │都市計畫區名稱│每份 (幅) 價格 (│備                  註│
    │              │單位:新臺幣)   │                      │
    ├───────┼────────┼───────────┤
    │嘉義市都市計畫│一○○元        │ (1/1000藍曬圖)(共 308│
    │圖 (幅)       │                │幅)                   │
    ├───────┼────────┼───────────┤
    │嘉義市都市計畫│三○○元        │ (1/3000藍曬圖)(共 11 │
    │圖 (份)       │                │區 (份) )             │
    ├───────┼────────┼───────────┤
    │嘉義市都市計畫│一、○○○元    │ (1/12000 彩色數值圖) │
    │示意圖 (幅)   │                │                      │
    ├───────┼────────┼───────────┤
    │嘉義市都市計畫│一○○元        │ (1/6000  藍曬圖)     │
    │示意圖 (份)   │                │                      │
    └───────┴────────┴───────────┘
二、地形圖圖紙部分 (地形圖類比圖紙 (藍曬圖) 及地形圖數值圖紙) :
    每幅類比圖紙 (藍曬圖) 收取新臺幣二百元,每幅數值圖紙收取新臺
    幣三百元。
三、地形圖數值圖檔部分:
 (一) 本府以外之各級政府機關,每幅數值圖檔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二) 公營事業機構、公私立學術機構、財 (社) 團法人及依法登記之營
      利事業,每幅數值圖檔收取新臺幣三千元。
    本府所屬各單位及機關因業務上特殊需要而申請使用前項資料,經核
    可者,得免予收費。


第 10 條
地形圖數值圖檔加值利用收費標準:
一、申請人以已購得之數值圖檔資料加值利用為其他地理資訊商品者,僅
    可自用。
二、加值完成後無償回供本府且對外出售者,申購時應告知本府,由本府
    依個案另收取費用。
三、加值完成後無償回供本府且不對外出售者,申購時應告知本府,由本
    府酌減收費二分之一。
四、本府所屬各單位及機關發包或委託於其他機關、機構、公司或團體辦
    理且需地形圖檔之工作,其後續更新、擴充或維護作業申請使用圖檔
    時得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 11 條
地形圖數值圖檔使用須知:
一、本數值圖檔資料僅賦予申請單位使用權,非經本府書面許可,不得轉
    錄、轉售、贈與或提供網路下載。
二、機密圖檔不得轉錄、轉售、贈與或提供網路下載,亦不得以附加或改
    良資料為由,轉錄、轉售、贈與或提供網路下載,並不得任意刊載。
三、申請機關 (單位) 以加值利用資料檔後再行發售者,應由本府依個案
    事實予以認定收費額度,並簽訂契約書規範定之。
四、應依照著作權法、檔案法、國家機密保護法、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
    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本數值圖檔資料。


第 12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訂之。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