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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古蹟日常管理維護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資字第0940201007號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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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為落實本市古蹟之管理維護工作,確保文化資產安全,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古蹟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古蹟由所有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負責管理維護,平日應隨時與主管機關聯繫,如各
    項資料有異動時,應立即層轉。


三、古蹟除另定有範圍外,原則上以其本體為範圍。為維護古蹟周圍景觀
    ,主管機關得視情況劃定古蹟保存區,並層報上級機關備查。


四、古蹟之日常管理維護,應包括下列措施:
    1.建立基本檔案及管理維護紀錄。
    2.古蹟結構安全檢視與維護。
    3.保持良好之通風、排水、整潔及日照等環境之維護措施。
    4.防止人為與自然之破壞。
    5.公共安全維護。
    6.防震、防雷電、防火、防盜、防蟲害等檢查。
    7.定期辦理防災訓練及演習。
    8.其他管理維護措施。


五、古蹟管理維護單位應指派專人,對轄內古蹟定期檢查,並作成紀錄以
    供查考;遇有重大天然災害發生,應立即派人檢查,並將遭受損害情
    況層報古蹟主管機關。


六、古蹟得全部或局部開放供大眾參觀,視情況設解說員提供解說服務,
    並印製古蹟簡介及設置解說牌。為免因開放參觀而受損及安全顧慮,
    得就參觀之範圍限定參觀人數;古蹟開放參觀,得酌收費用,所收到
    之款項,除支付有關費用外,得保留部分作為古蹟管理維護之用。


七、古蹟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擅自修繕或增建,訂定再利用計畫時亦
    同。古蹟因漏雨或情況急迫,為防止損害面繼續擴大時,得採臨時性
    的局部保護措施 (如搭架、覆蓋物等) ,並於事後向本府報備。


八、古蹟搶修工程之修護原則,應按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古蹟修護原則之
    規定進行搶修施工,不得以暫時性材料或工法替代。古蹟修護工程應
    委託有修護經驗之學者專家辦理,並應在建築師之督導下進行,過程
    亦應有攝影或照相以供查考。


九、本府得編列預算,支應轄內古蹟之日常管理維護費用,並應列入年度
    施政計畫,循預算程序辦理。


十、古蹟管理維護單位視古蹟性質之不同,訂定相關之管理維護注意事項
    送本府核備。


十一、古蹟維護考評標準由本府訂定,成績優良之管理維護單位及人員,
      應予獎勵,其績效不彰者,則按情節議處。


十二、本要點自函頒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