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環境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8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空字第1125102823號函
法規體系: 環保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本要點係依據嘉義市環境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二、嘉義市環境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召集人一
    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一至十五人,由本府遴聘有關機關代
    表及學者、專家與環境保護團體代表擔任,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
    之一。學者、專家與環境保護團體代表等應占本會名額三分之二以
    上,且環境保護團體代表不得低於本會名額六分之一,本會委員任
    期同市長任期,任期內出缺時得由市長補派(聘)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止,期滿得續聘之。
三、本會為研商及推動各項環境污染改善策略之執行,得設環境污染防
    治技術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技術諮詢小組)。
    前項技術諮詢小組由本會召集人視需求遴選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組
    成,並指定一人為組長。
四、本會委員及技術諮詢小組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府機關人員兼任者
    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綜理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有關業務,均由管理機關指
    派有關現職人員兼任,均為無給職,必要時得依規定聘用專業技術
    人員若干人。
六、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嘉義市環境污染防治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之審議。
 (二)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七、 本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同
     時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應有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決議事項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專家及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但屬機關代表及
     環境保護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技術諮詢小組得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不定期召開會議。
八、 依本辦法第五條申請補助執行各項污染防治改善工作之單位,應提
     報相關污染防治工作計畫及補助款執行情形,並由本會提送委員會
     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