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適用申請對象為依法向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報備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補助範圍以該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設施者為
限。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補助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項目及設施如下:
一、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
二、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
三、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
四、其他經本府核定與公共安全有關之補助項目及設施。
前項補助應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管理,不得用於約定專用部分及違反規約規定。
第 四 條
共用部分之補助,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
一、申請書。
二、使用執照影本。
三、公寓大廈報備證明文件影本。
四、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影本。
五、詳列施作項目之計價單。
六、維護修繕成果:施工前、竣工後之照片。
七、請款領據及存摺封面影本。
八、粘貼收據憑證支用單據表。
九、其他經本府認定另需補充說明之文件。
前項申請案件,本府得視情況通知申請單位補正資料或駁回。
第 五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視財政狀況編列預算辦理。但中央如有專案經費補助,不在此限。
第 六 條
本市公寓大廈申請補助每年以一次為限,當年度編列之經費如已用罄,當年度則不再受理申請。
第 七 條
本府得對受補助單位之補助內容不定期抽查,如發現下列情形者,該受補助單位五年內不得申請相關補助經費並追回當年度補助款項:
一、申請書及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造假等不實情事。
二、申請補助項目,已獲其他機關(構)補助或重複申請。
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之情事。
第 八 條
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申請單位依本辦法第四條檢具相關資料報府請款,依申請補助項目經本府相關權責單位審核合格後撥款,所送資料依據文書檔案存管程序保管。
二、受補(捐)助對象於辦理經費結報時,應檢具成果報告,敘明執行成果,並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送補(捐)助機關(單位)辦理查核結報,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應照數或按補(捐)助比率繳回。
三、未將成果報核者,不予補助。
第 九 條
本辦法之補助額度、補助項目、受理申請期間、書表格式、審查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