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申請對象為依法向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報備
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 委員會。補助範圍以該公寓大廈之共用部
分及約定共用部分設施者為限。
第三條 本辦法所補助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項目及設施如下:
一、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
二、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
三、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
四、其他經本府核定與公共安全有關之補助項目及設施。
前項補助應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管理,不得用於約定專用
部分及違反規約規定。
第四條 共用部分之補助,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由管理委員會或
管理負責人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使用執照影本。
三、公寓大廈報備證明文件。
四、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文件或於公寓大廈規約中明訂授權管
理委員會會議決議文件。
五、經費概估表(附件二)。
六、其他經本府認定另需補充說明之文件。
前項申請案件本府得視情況通知申請單位補正資料或駁回。
第五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視財政狀況編列預算辦理,中央如有專案
經費補助不在此限。
第六條 本市公寓大廈申請補助每年以一次為限,當年度編列之經費如已用
罄,當年度則不再受理申請。
第七條 本府得對受補助單位之補助內容不定期抽查,如發現有違反本辦法
第三條之規定者,該公寓大廈五年內不得申請相關補助經費並追回
當年度補助款項(附件三)。
第八條 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各管理委員會應於執行完竣後依據本府同意函規定内檢附申請
書(附件四)、請款領據及存摺封面影本(附件五)、粘貼收據憑
證支用單據表(附件六)、施工前、竣工後之照片、補助經費之
各項支用單據及本府同意函影本等相關資料報府請款,經本府
審核後,依據文書檔案存管程序保管。
二、受補(捐)助對象於辦理經費結報時,應檢具成果報告,敘明
執行成果,並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
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
額,送補(捐)助機關(單位)辦理查核結報,執行結果如有
賸餘,其賸餘應照數或按補(捐)助比率繳回。
三、未將成果報核者,不予補助。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