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積極妥善處理廢棄物,確保廢棄物處理廠之營運及提昇環境品質,
對廠址所在地等地區提供回饋,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一級回饋區:指廢棄物處理廠址所在地之里,係指湖內里。
二、二級回饋區:指與廢棄物處理廠煙囪直線距離一千公尺以內且為
廢棄物清運車輛進出處理廠主要道路所在之里,係
指興安里、光路里、獅子里及紅瓦里。
三、三級回饋區:指與廢棄物處理廠煙囪直線距離一千公尺以內但非
廢棄物清運車輛進出處理廠主要道路所在之里,係
指興村里。
四、四級回饋區:指前三級回饋區以外與廢棄物處理廠煙囪直線距離
一千五百公尺以內之里,係指美源里、福民里、安
業里及興仁里。
第三條
回饋金之編列、使用及保留:
一、回饋金由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廢棄物處理廠使用事實
編列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動支。每年一級回饋區新臺幣
(下同)五百萬元;另本市垃圾焚化廠周邊溪底地區二百五十萬元
;二級回饋區每里各六十萬元;三級回饋區每里各十五萬元;四
級回饋區每里各五萬元。
二、接受回饋金之里應成立管理委員會,完成立案登記,並於金融機
構設立專戶。
三、回饋金之申請,應依本自治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提報計畫書
,報請本府核定辦理。
四、年度賸餘回饋金得依程序申請保留。
第四條
回饋金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回饋金使用說明,應包含項目、用途、單價、數量及總額。
二、執行方式。
三、其他事項。
第五條
回饋金運用於下列事項:
一、有關環境衛生或環境綠美化事項。
二、有關提升生活品質或教育文化水準事項。
三、有關醫療保健或健康檢查事項。
四、有關文康、體育、藝文、民俗或敬老慈幼活動。
五、有關環境監測鑑定事項。
六、有關公共設施之興設及後續管理維護事項。
七、有關住(租)戶之基本水、電費補貼、生育、喪葬、教育獎助及
其他與環境保護有關事項補助。
八、有關推行垃圾分類及環境保護教育宣導活動。
九、有關執行回饋金使用相關作業之行政庶務費用,其分配上限不得
超過百分之一。
第六條
一級回饋區居民免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二級回饋區居民減徵一
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百分之四十。
前項免(減)徵期限如下:
一、自廢棄物處理廠啟用月份起開始免(減)徵至封閉後下個月即恢復
徵收。
二、現使用中之廢棄物處理廠以通知自來水機構免(減)徵之下個月起
生效。
第七條
廢棄物處理廠如因陳情反對等抗拒事件致無法正常營運操作時,本府
得暫停回饋,並俟達成協議回復營運後再行回饋。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