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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41102030號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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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以下
簡稱準歸化國籍證明),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2 條
本府核發準歸化國籍證明,每張收工本費新臺幣二百元整。
前項準歸化國籍證明有效期限為二年。


第 3 條
準歸化國籍證明污損或滅失者,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轉本府換發或補發
,每次每張收工本費新台幣二百元。


第 4 條
準歸化國籍證明規費由受理申請之戶政事務所代收後,繳交市庫。


第 5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